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21 1063/2020 澳門以外的法院或仲裁員作出的裁判的審查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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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21 396/2018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自由心證、因果關係

      摘要

      - 原審法院依法享有自由心證,故上訴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的,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的規定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變更。
      - 倘證人並非醫生,和原告僅是因工作關係而認識,沒有任何私交,而卷宗內亦沒有任何關於原告高血壓病的診治記錄,不能認定原告有定期服食高血壓藥物且情況穩定這一事實。
      - 相關事實不獲證實,並不代表證實了相反的事實 (即原告無定期服用高血壓藥物,且狀況並不穩定的事實),只是不清楚原告的具體身體狀況,僅知悉其患有高血壓。
      - 原告患有高血壓病,因遲到被責備,且雙方發生爭執,因此可合理推定是在工作期間出現和工作相關的外在因素引起原告高血壓病發,最後導致其腦梗塞。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21 15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 羈押措施

      摘要

      1. 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第6/2004號法律第2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非法再入境罪」,可被判處一個月至一年徒刑之刑罰。上訴人非為初犯,在前案所判徒刑暫緩執行期間再次犯罪,上訴人雖然主動到警局交代其非法再入境之事實,但仍見其犯罪故意程度高,判處上訴人四個月徒刑,量刑符合犯罪的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要求,並不存在過重的情況。
      2.上訴人的行為對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亦損害了人們對法律制度的期盼,其刑罰必須足夠反映事實的嚴重性,方能顯示法律對其行為的回應及修補由該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從而重建人們的信心並警惕可能的行為人打消犯罪的念頭。因此,為著一般預防犯罪的需要,上訴人仍然不符合給予暫緩執行徒刑的實質要件。
      3. 由於上訴人對有罪判決的上訴理由並不成立,須服被原審判處的實際徒刑,因此,有關羈押的強制措施亦因此而消滅(《刑事訴訟法典》第198條第1款d)項)。故此,無須審理有關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21 12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因多次犯罪而被判入獄,可見其守法意識非常薄弱。在服刑期間,雖然上訴人表現良好,但是,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仍然沒有認真反省,無真心悔改的意願。因此,上訴人未符合假釋必需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之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03/2021 915/2020/A 效力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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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