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 疑罪從無原則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疑罪從無原則,是指法院在認定事實的審查證據過程中,對所審查的證據所需要證明的事實的真偽存有合理懷疑,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該以對嫌犯最有利為依歸,作出有利於嫌犯的事實的決定。
2. 並不是任何對上訴人有利的證據均可構成合理懷疑並因此帶來無罪判決,有關的懷疑必須是法官的,而非上訴人的,是在法官形成心證之前就對相關證據欲證明的事實是否屬實存有的懷疑,這種懷疑必須是合理及無法彌補的。
3. 上訴人的犯罪主觀故意程度問題屬法律層次方面的問題,非事實事宜。
主題
假釋
摘要
上訴人為內地居民,其一而再地觸犯有關非法移民的刑事法律的行為,因而觸犯「文件之索取或接受罪」、「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非法再入境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犯的並不屬嚴重罪行,但在本澳較為常見,具有相當的普遍性,本澳長期以來一直面對非法入境問題所帶來的嚴峻挑戰,非法入境問題對澳門當局維護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相當的困難,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的負面影響。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觸犯的「為賭博之高利貸罪」及「協助罪」,均為嚴重的犯罪,不法性頗高,且該等罪行屢禁不止,對澳門治安及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嚴重,且兩種犯罪均已發展到一個跨越地區及集團性質的犯罪,因此,對於該等犯罪行為的一般預防要求較高。
雖然上訴人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但是,鑒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故此,上訴人不符合假釋必需的普遍預防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