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理由說明、紀律處分
-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第1款c)項之規定,當作出與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要求或反對全部或部分相反之決定之行政行為,須說明理由。
- 而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5條第1款之規定,說明理由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以明示方式作出;說明理由亦得僅透過表示贊成先前所作之意見書、報告或建議之依據而作出,在此情況下,該意見書、報告或建議成為有關行為之組成部分。
- 立法者制定說明理由義務的目的在於讓巿民能清楚明白有關行政行為的決定方向是基於什麼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作出,從而可決定是否接受有關行為或依法提出申訴。
- 《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所使用的立法技術是舉例列舉,即立法者僅是舉例列出了一些構成有過錯並對履行職業上之義務漠不關心的情況,故並不是只有那些被列出的才構成同一法規第1款所指的情況。
- 倘司法上訴人的違紀行為不符合《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4條第2款所列舉的任一情況,不可能要求被訴行為清楚說明是該法規第2款的那一項。
- 若有關違紀行為是出於過失對法律及規章欠缺認識而作出,應依照《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3條第1款及第2款e)之規定科處罰款的紀律處分。
授權終止、濫用代理、無權代理、縮減違約金
- 倘在已確定事實及待調查基礎內容獲證實的事實中均沒有關於原告在簽定有關預約買賣合同時知悉有關授權已終止、存有濫用代理或無權代理的事實,即使受權人使用失效的授權書代表授權人與原告簽訂預約買賣合同,對被代理人亦產生效力。
- 倘發出授權書的目的旨在向銀行貸款以償還債務,而事實證明被告已簽署了抵押公證書,借貸金額為港幣3,480,000.00元,故存有授權終止的情況。
- 違約金的訂定是為了避免交易方事後爭拗損失金額的多少而費時失事,而預先地定出了違約時可能須負擔的後果。
- 單以實際損失比違約賠償金少不能構成合理理據縮減違約金。
- 特別減輕刑罰
- 《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之適用
- 量刑
《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屬對專門的、強制性的規定。當符合了該條款所規定的情況,即應予以特別減輕刑罰。
上訴人於第一審之審判聽證前將賠償金存放於法院,以彌補被害人的全部財產損失,此外,沒有證據顯示對任何第三人構成不正當之損害,故此,在應適用《刑法典》第201條第1款的規定,對上訴人給予特別減輕刑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