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摘要
一方面,原審法院證明了嫌犯在承租單位時,不但已經清楚被收容者並非澳門居民,更沒有因此查看對方是否持有合法在澳逗留的證件。另一方面,卻認為未能證明嫌犯知悉被收容者非為澳門居民,更沒有查核對方是否持有可合法逗留澳門的證件或是否處於合法逗留期內。
當作出上述的已證事實及未證事實的比較時,考慮嫌犯曾任職地產公司,而作為相關單位的承租人,更應對居留者,尤其是長期居留者是否具有合法居留澳門證件更具認識和警覺,但是原審判決認定未證明嫌犯對相關情況抱接受態度則無可避免地跌入一個矛盾當中,而這個矛盾亦是關乎判斷嫌犯在作出收容行為時是否具有主觀故意 (哪怕是或然故意)或是否僅處於過失狀態的必要事實。
原審裁判中出現的已證事實與未證事實之間存在的矛盾,已經完全符合 “在理由說明中不可補救的矛盾”的定義,並導致不能判斷嫌犯在作出行為時的主觀狀態,且不能補正及克服。
主題
緩刑
摘要
嫌犯在前案緩刑期結束後便再次實施相同的不法行為的事實可以顯示嫌犯漠視本澳法律,更濫用了法院對其的信任及寬大對待,嫌犯的行為表現令人失望,可顯示上訴人守法意識薄弱,犯罪故意程度較高,特別預防的要求亦相應提高。
本案中,嫌犯A的實際行動已經表現出,對嫌犯暫緩執行徒刑未能達致處罰的目的,因此,法院不應再麻目地相信嫌犯具有自我約束的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