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錯誤適用《勞動關係法》第70條、77條及85條之規定
- 賠償計算錯誤
摘要
原審法院並非只是單憑卷宗第129頁所載的電郵文件而認定上訴人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同時還基於兩名受害員工、勞工事務局督察、上訴人所提供的證人之證言,兩名受害員工所簽署的選擇放棄退休金制度的文件,兩名受害員工獲上訴人公司送贈一個退休紀念牌,上訴人公司的人事部亦通知其等前來簽署一份終止工作的文件等,認定上訴人公司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並不存在任何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常理、邏輯定律和法定證據規則的情形。
根據獲證事實,在上訴人公司更改退休金制度過程中,兩名受害員工選擇退出退休金制度,並獲得7%加薪,然而,不能將這7%的加薪與上訴人單方面終止勞動關係時應支付的賠償款項相抵銷,因為,該7%的加薪應被認定為真正的薪金。
事實上,這一選擇是上訴人和員工的共同選擇,這一選擇導致員工上調了薪金,同時也變更了勞動關係制度。兩名員工若仍留在退休金制度,的確不獲加薪,但應繼續執行相關的退休待遇,在其等退休時,按照退休金制度每月收取退休金至終老,如離開退休金制度,則應適用一般勞動關係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均無須等待員工滿足退休條件便可依法選擇終止勞動關係,在終止勞動關係時,員工一次性收取可獲得的相關補償,這導致的是制度的改變,不是簡單的數學計算。
原審裁判根據本卷宗資料,認為勞工事務局的計算表符合法律及邏輯概念,予以接納,並且扣減了兩名受害員工退出退休基金所提前收取之金額,沒有扣減7%的加薪,這一計算沒有可被譴責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