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假釋條件
上訴人因夫妻關係失和導致心情不好,並在酒後,於凌晨3時多,連續在一舊城區不同地點實施二次縱火,導致街上多部車輛及一座大廈的多個商舖和住宅遭受損害,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的確,上訴人服刑期間人格發展正面,符合特別預防的要求。然而,面對其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壞、對社會安寧造成之負面衝擊,上訴人雖然表現良好,但是,仍未足以消除其犯罪本身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上訴人尚不具備《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之條件。
- 假釋
上訴人觸犯的罪行為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及攜帶及藏有禁用武器罪, 其在服刑期間曾五次違反獄規。綜合上訴人所作的犯罪事實、其過往的生活、人格發展、服刑期間的表現, 仍然顯示其遵紀守法意識十分薄弱, 其近一年的表現雖然有不小改善, 但是, 仍未能令法院相信其已經得以重塑人格,並能以遵紀守法且負責任的態度生活不再犯罪。因此,上訴人的狀況尚未符合假釋的實質條件。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