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聯同案中多人參與販毒活動,其所觸犯的販毒罪屬嚴重犯罪,行為本身惡性極高,而本案所涉及毒品數量不少,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嚴重影響。
上訴人在案發後不但自認、合作,而且自願帶同警員到涉案的場所再協助搜出毒品,此外,亦供出販毒的上線人員的資料以協助警方將其繩之於法。
的確,上訴人的表現足見其有及時的悔悟,在服刑期間的人格發展正面,符合一般預防的要求。然而,面對其犯罪行為對法律秩序造成的破壞、對社會安寧造成之負面衝擊,上訴人雖然表現良好,但是,仍未足以消除其犯罪本身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