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法律解釋、事實分居、離婚
- 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民法典》第8條第1款)。
- 我們現處於2020年的年代,訴訟離婚不再被視為一種懲罰的手段,而是被當作一個解決有問題婚姻的方法。
- 不難理解上世紀人們對訴訟離婚的要件有較高的要求,因此,在解釋法律方面會偏向較嚴的方向,因為在那年代,離婚人士,特別對女性而言,較難重拾婚姻家庭生活,且還可能遭受社會的歧視和別人的指指點點。
- 然而,如上所述,今天人們對離婚的觀念已改變,對離婚人士的社會歧視也基本消失了。
- 在此情況下,我們在解釋適用法律方面應依法考慮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
- 事實上,當夫妻雙方分居持續兩年,期間感情破裂,雙方或其中一方認為無法再共同生活下去,再勉強他們一起生活是毫無意義的,只會加重他們的痛苦,或成為其中一方拖著/打擊報復另一方的手段。
- 因此,以事實分居兩年為由的訴訟離婚只需2個要件:
1. 客觀方面:雙方連續分居滿2年;及
2. 主觀方面:感情破裂,即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再具有共同生活之意願,而這一要件並不需要同樣持續滿2年。
- 只要證實了上述2個要件,便可判處當事人離婚。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1. 根據本案卷宗資料顯示,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對案件標的之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除了認定控訴書內的事實,亦審查了上訴人所提交的答辯狀內的事實,並作出了相關事實的認定。因此,沒有存在查明事實的漏洞。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另一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及所宣讀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