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主題
- 量刑過重
- 緩刑
摘要
1. 按照《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規定,法院應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根據行為人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同時一併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犯罪罪狀的情節,作出選擇具體刑罰之決定。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2. 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3.上訴人觸犯兩項巨額詐騙罪,其雖然為初犯,但否認犯罪,無彌補相關被害人損害之意願,無任何悔改之意,難以令本合議庭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因此,沒有給予緩刑的理由。
主題
環保、節能產品和設備資助計劃(第22/2011號行政法規)
事實調查不足
摘要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7條第1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負證明其陳述之事實之責任,但不影響依據上條第一款之規定課予有權限機關之義務。”
事實上,利害關係人有權對其不利的指控提出爭辯,包括對構成抗辯的事實提供一切證據方法。
行政當局於巡查中未有在涉案地點發現獲資助的設備,但利害關係人在聽證時表示原來在場所內獲得資助的設備已因損耗而全部更換。
既然有關設備的去向是重要的事實問題,行政當局有責任釐清事實的真相,給予利害關係人解釋及舉證的機會,以證明有關情況與當局所認定的不相符。
在本案中,行政當局僅以在巡查中發現兩個地點沒有安放獲資助的設備,便直接認定利害關係人違反了第22/2011號行政法規第17條第1款的規定。另外,又拒絕聽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證人證言,此舉無疑剝奪了其申辯權,當局的行為因存在事實前提錯誤而沾有違反法律之瑕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