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陳廣勝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與多名在逃作案人共同決意分工合作,以“優惠匯率”欺騙被害人兌款,令被害人受騙以銀行匯款方式交付款項,導致被害人遭受相當巨額款項之損失。該類“換錢黨”方式的詐騙犯罪仍然日益增多,不但在各大娛樂場不斷出現,亦蔓延到市民日常生活中,對公共秩序及社會穩定均造成相當負面的影響,應予以嚴厲打擊。
上訴人的行為不但對相關被害人造成相當巨額的財產損害,亦對澳門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帶來的負面影響大,上訴人迄今為止的表現,不足以消除其行為所造成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主題
-『詐騙罪』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非剝奪自由刑罰和剝奪自由刑罰的選擇
- 量刑
- 緩刑
摘要
上訴人與其他涉案嫌疑人達成協議,分工合作,上訴人依據其他嫌疑人的計劃,透過快速展示所謂“港幣鈔票”的伎倆,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知,在未能清楚點算相關港幣鈔票的前提下即完成了人民幣轉賬。上訴人為自己或其他涉案嫌疑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以詭計欺騙被害人,並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人民幣玖萬零玖佰元。上訴人的行為,構成《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所規定及處罰的『詐騙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