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14/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20 18/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0 49/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非合同民事責任
      鑑定人
      醫療鑑定

      摘要

      在“被指定”之後,鑑定人便成為了“法院的輔助人”,協助法院去理解和澄清具有複雜性且需要具備專業知識的事項,他有義務-認真-“與法院合作”,若違反該義務,有可能會被科處罰款,(若有草率,可能會被解除職務),但不能單憑他有可能會偏袒的“說辭”去對他的正直性提出質疑,從而去質疑法院的決定。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0 111/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 精神損失

      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要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三、在精神損失方面,聲請人應提出證據證明該損失的嚴重性,以便法院就是否存在由執行行政行為所導致的真正損失以及該損失是否巨大或嚴重到需要法律保護的程度而難以彌補作出應有的判斷。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7/2020 54/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