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紀律程序
撤職處分
治安警察局警員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適度原則
一、對於《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240條中所規定的行為只能科處撤職處分。
二、在法定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科處紀律處分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情況,如違反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三、僅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上訴勝訴.
第三人異議
既決案件
效力
個人財產
一、既決案件的強制力在對當事人產生直接效力的同時,還對第三人具有間接效力。
重要的是辨別就已形成既決案件的裁判而言,這些第三人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還是“法律上無關的人”。
二、如果就爭議關係所作的司法裁決在對第三人生效時,會對他們造成“法律上的損害”,使他們所擁有的權利的自身存在被削減或無效,那麼第三人就是“法律上有利害關係的人”。
而如果所作的判決對第三人並不造成任何法律上的損害,但有可能對他們造成“事實或經濟上的損害”,那麼他們就是“法律上無關的人”。
三、如果取得某獨立單位的權利是通過使用“異議人自己的錢”而產生的,那麼認定它具有異議人“個人財產”的性質是恰當的。
- 上訴敗訴.
專利的延伸申請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提交申請的期間(《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1條)
計算(澳門《民法典》第272條)
一、(經12月13日第97/99/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131條所指的“專利的延伸申請”應在該條第2款所指的“作出相應公布後之三個月內 ”提出。
二、在計算該“期間”時,同時適用澳門《民法典》第272條b項和c項的規定,根據這兩項規定,上述“公布”的發生之日不計算在內,相關期間僅從翌日開始,並於第三個月中與該日對應之日屆滿。
- 上訴勝訴.
交通意外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意外過錯的百分比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連帶責任
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
非財產損害
一、如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未見沾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而從中可得出結論,即交通意外的被害人對於意外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則以該等事實事宜為基礎所作出的認定意外的發生屬於“被告的完全過錯”的裁決並無不妥。
二、當存在多個主體時,債既可以是“共同”之債,也可以是“連帶”之債。
若為前者,且存有單獨一個債權人和多個債務人,則該債權人只能要求每個債務人履行債的一部分。
在這裡,與多個主體相對應的是同樣存在的“多項關係”。
若屬連帶之債,則債權人可以要求每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此處存在“眾多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代理關係”。
如果是有“多個債務人”,那麼規則是“共同之債”,因為澳門《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債務人間或債權人間之連帶關係,僅基於法律或當事人之意思而產生時方成立”。
由於本案不屬連帶之債的情況,故不能認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與被告/民事被請求人具有連帶責任”。
三、根據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應對“因死亡或身體侵害所引致之損害賠償”作出賠償。
這樣,不論是產生自“身體侵害”的“非財產損害”還是“財產損害”(所提到的“薪金損失”正屬於這種情況),都在賠償義務的範疇之內。
四、“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給被害人以安慰,以減輕侵害所帶來的痛苦,或者如果可能的話,使其忘卻痛苦,因此其宗旨在於在使被害人體會快樂及滿足的時刻,從而盡可能抵消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另外還要考慮,在這些事宜上,“象徵性或寒酸的金額”是不合適的,同時又不能給予“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得利”,這就要求法院使用衡平的標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持續不斷地去進行調整。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