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主題
- 判決無效
- 理由說明
- 數罪併罰
摘要
一、《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僅適用於作為第一審級的法院進行審判而作出的判決,並不適用於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作的裁判,立法者並未要求上訴法院“列出用作形成法院心證且經審查及衡量的證據”,上訴法院無須以批判性方式審議案件中的證據。沒有任何法律條文明文要求上訴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亦應對案中調查的證據進行批判性的分析和審查。
二、在訂定數罪併罰的單一刑罰時,法院應一併考慮行為人所作之事實及其人格。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乙、丙及丁提起的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紀律程序
撤職處分
“職務法律狀況的可維持性”
摘要
一、在紀律程序的最後作出的-同意-對一名公職人員科處撤職紀律處分的決定將在總結報告和該報告之後建議科處這一處分的意見書中所闡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採納為其自身的依據。
二、這樣,如果在該意見書中指出,鑒於嫌疑人的違紀行為,“已不可能維持職務法律狀況”,那麼認為在處分決定中沒有考慮及認同此觀點就是不恰當的。
決定
- 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