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06/2020 5/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第三人異議
      離婚
      財產效力
      (前)配偶之間
      對於第三人
      個人財產

      摘要

      一、既然原告與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被宣告的“離婚”已在澳門特區獲得確認,而通過這一確認,可以說已經宣告了該離婚在本地法律體制內的“效力”(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199條),那麼便必須得出結論認為-根據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1款關於“產生離婚效力之日”的規定-其在“(前)配偶之間”的效力追溯至“宣告”離婚之日。
      二、澳門《民法典》第1644條第3款的規定旨在規範“離婚在財產上對第三人的效力”,但所針對的僅僅是“(在它)之前的情況”,並不涉及 “在離婚之後”才發生的情況。
      三、由於已認定原告於2012年5月8日離婚,故於2013年6月4日取得相關獨立單位時,該獨立單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理由談及“對第三人的保護”,原因是相關規定僅適用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不適用於“離婚後取得的(個人)財產”】。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0 26/2020 統一司法見解
    • 決定

      - 不批准聲明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0 14/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非法工作
      - 例外

      摘要

      一、除非屬第21/2009號法律第1條第3款所規定的例外情況,非本地居民應取得給予僱主的預先行政許可方可合法在澳門工作,否則將被視為非法提供工作。
      二、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2條(一)項的規定,非澳門特區居民在未持有為他人進行活動所需的許可下從事活動被視為非法工作,即使無報酬者亦然,但同一法規第4條第1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不在此限。
      三、根據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一)項至第3款的規定,當符合下列條件時,非居民提供工作或服務不視為非法工作:1)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企業與住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間有協定;2)協定的目的在於進行指定及偶然性的工程或服務,尤其是提供指導性、技術性、品質監控或業務稽核的服務;3)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逗留時間不得超過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該六個月期間由非居民合法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日起計。
      四、如果從案卷內所認定的事實中可以看到利害關係人在沒有取得應有之許可的情況下在澳門提供工作,因為她接待顧客並向顧客銷售產品、收款及整理文件,超出了在香港的企業與澳門的企業訂立的協議中所指的提供技術支持以及與招聘、監督和培訓本地員工相關的服務的範疇,那麼應將其所提供的工作視為非法工作。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0 35/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宣告批給失效
      土地未被利用
      承批人過錯
      限定性行政行為

      摘要

      一、若已查明的事實顯示承批人對土地未被利用存有過錯,則行政當局“被限定”必須宣告批給失效,而查明是否存在“通過不同的方法予以解決的相同情況”是不重要的。
      二、這樣,既然行政長官宣告批給失效的批示不論在其“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合法且有效的,而且上訴人也完全明白了這一決定的所有事實和法律理由,那麼顯然被上訴法院所作的裁定(司法)上訴敗訴的決定就是正確的。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0 48/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事實事宜

      摘要

      在作為第三審級處理民事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僅審理法律問題,除非認定被上訴法院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在此情況下,終審法院有權審理與事實事宜有關的問題。

      決定

      合議庭裁定甲提起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