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無效之爭辯
遺漏審理
惡意訴訟
罰款
一、若某訴訟主體出於故意或嚴重過失而在訴訟程序中作出意圖損害對方當事人或擾亂程序正常進行的行為,則構成惡意訴訟。
裁定一方當事人構成惡意訴訟,是對其訴訟態度的一種譴責,其目的在於彰顯對法院的尊重,使司法活動符合道德標準,同時維護司法的聲譽。
二、考慮到發生了“濫用訴訟程序”,以及違反“合作”原則、“訴訟上的善意”原則和“相互間行為恰當”原則的情形(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同時考慮到,未能採取在日常生活習慣中應當具備的最起碼的謹慎態度或預見能力所要求的預防措施亦符合“嚴重過失”的概念-應裁定相關訴訟主體構成惡意訴訟,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385條第1款以及經10月25日第63/99/M號法令核准的《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對其判處罰款。
- 駁回無效争辯、裁定爭辯人構成惡意訴訟.
- 殺人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具體量刑
一、《刑法典》第66條第1款規定了特別減輕刑罰的一般要件,即“在犯罪之前或之後或在犯罪時存在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或明顯減少刑罰之必要性之情節”,第2款則規定了為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而尤其應該考慮的不同情節。
二、對於特別減輕刑罰而言,重要的是證明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也就是說,只有在衡量了具體個案中的所有情節之後,而且從事實的總體印象能夠得出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過錯或刑罰的必要性明顯減輕的結論的情況下,才應該對刑罰予以特別減輕。
三、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外地僱員”
在澳門特區的逗留許可
上訴
新問題
行政法的原則
恢復權利
一、針對一項決定提起上訴的宗旨在於對其在法律上是否正確作出評價,它並不是用來提出之前未曾向作出被上訴決定者提出過、從而也未曾被審查過的-“新”-問題的(恰當)訴訟手段。
二、之前的刑事判罪以及實施任何罪行的強烈跡象均可以構成拒絕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入境的原因。
三、將“法律上恢復權利”的規定(簡單地)適用於“入境、逗留和居留許可的制度”是不合適的,因為兩者所涉及的利益(截然)不同:恢復權利制度旨在讓被刑事判罪的不法分子重新融入社會,而另一種制度所涉及的利益則是社會的公共秩序和治安。
四、在司法上訴中,如果被質疑的行為是以自由裁量權作出,則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或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時,法院才可以對此類行為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不能要法院在假定其有權作出決定時,就是否給予私人利害關係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作出決定。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 上訴敗訴.
司法上訴
期間
期間的中止
逾時
一、可撤銷的行為的(司法)上訴期間為30日(如上訴人在澳門居住)(見《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a項)。
二、提起上訴的期間的中止僅僅在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下才出現(見《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並不取決於利害關係人一方所提交的任何文件或申請。
三、此外,如針對行政行為提起上訴的期間已屆滿,則賦予私人一個新的上訴期間的(單純)行政當局的通知並不具有任何效力。
四、“行使上訴權之期間”(的計算及中止)的事宜上,法律對此已有(明確及專門的)規定(見《行政訴訟法典》第二章第二節第25條至第27條,所規範的內容正是“司法上訴之期間”),它並非“當事人可處分的”事宜,行政當局亦概莫能外。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