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撤職紀律處分
權利恢復
轉換處分
一、應將“恢復權利”和它的(所有)“效果”(例如“轉換處分”)予以區分,因為(狹義上的)“恢復權利”是一回事,只要滿足了關於“時間”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行為良好”這兩項要件,便“……使無能力之狀況及尚存之其他判罪效力終止,並應記入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個人檔案 ”(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9條第4款)。
也就是說,恢復權利者重新取得“擔任公職的能力”(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3條第1款d項),但“無權回到之前的職位或職務”,他必須按照《公職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一個新的投考/選拔和(或有的)任用程序。
二、然而,這並不等於“完全回到過去,一切宛若當初”,因為同樣該條第6款所規定的(或有的)“撤職處分轉換為退休”也只不過是一種“可能性”或者工作人員的一種“期待”,與之相對應的是行政當局的一項“權能”-或者更準確地講是一項“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亦不構成批准恢復權利的“直接”、“立即”或“必然”效果。
- 上訴敗訴.
- 不法借貸
- 扣押物之喪失
1. 凡以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為目的而向他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視為不法借款。
2. 通過不法借貸進行賭博而獲得的金錢及有價物品均應被視為非法借貸活動所衍生的利益。
3. 根據第6/98/M號法律第18條的規定,當作出該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所有用於或來自賭博的金錢及有價物品均應被扣押並由法院宣告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如屬該法律第四章(即有關“不法借款”的章節)所規定的犯罪,所借得金錢或有價值物品,以及自願議定的利息,均應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本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及乙提起的上訴敗訴。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善意原則和平等原則
-《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
一、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情況中,看不到有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之處,特別是其中第6條、第103條及第120條的規定。
二、屬限定性行為的情況下,如未能於批給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則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三、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及平等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四、批給期間內發生的與土地利用相關的各種狀況及變化不具重要性,原因是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的情況下,未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無關緊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上訴人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第1款及第2款)。
五、在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以及臨時批給失效方面,法律規定十分清晰,不論承批人是否有過錯,行政當局均有義務宣告批給失效。
六、這樣便排除了對《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無法中止或延長土地租賃的期間。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