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1 91/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執行名義
      - 私文書
      - 可執行性
      - 舉證責任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的規定,“經債務人簽名,導致設定或確認按第689條確定或按該條可確定其金額之金錢債務之私文書,又或導致設定或確認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之私文書”被視為執行憑證。
      2. 為使一私文書成為執行憑證,需要經債務人簽名,而該文書導致設定或確認金錢債務,有關金額經簡單的數學計算確定或可確定(《民事訴訟法典》第689條第1款),又或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
      3. 如果執行人作為執行名義提交的借貸合同的內容足以顯示相關債務的存在,而異議人以執行人的債權不存在或具有不確定性作為反對的理由,那麼按照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異議人應該提交相應證據作出證明。

      決定

      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7/2021 61/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
      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提出質疑
      以引用的方式作出裁判(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
      遺漏審理
      無效

      摘要

      一、對這種“引用”的(一般性及法定)准許並不意味著完全而無差別地免除“說明理由的義務”,即以清楚及明確的方式說明某司法裁判的理由,並須闡述作出相關裁判所經過的“推理過程”,哪怕是以簡明扼要的方式。
      二、可以理解相關規定所顯露出的立法意圖(見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即簡化合議庭裁判自身的形式結構,縮減其篇幅(准許以單純引用被上訴裁判之內容的方式來說明理由),歸根結底是為了讓上訴階段能夠變得更加快捷,從而藉此實現更加高效和快捷的司法。
      三、不過,在事實事宜的裁判被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正如在本案中所發生的情形),這種(簡略和)引用便不可行了。
      四、要使用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631條第5款所規定的機制,前提是在上訴中所提出的問題之前已在被上訴裁判中(以同樣的方式)被提出並審理過,因為真正希望實現的目標是避免“重複說明理由”。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7/2021 139/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部分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21 35/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要求清償債權
      - 適時性

      摘要

      1.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64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如果就相同財產同時存在多個待決的執行程序,則較遲提出財產查封的執行程序應該中止,為保障提起此執行程序的執行人的權利,該執行人可以在較早提出查封的執行程序中要求清償其債權;提出要求的期間為“就提出清償債權之要求所給予之期間”,即收到傳喚後的15天,但如果沒有按照第755條的規定向其本人作出傳喚,則該人“得於就中止執行程序之批示作出通知後十五日內”提出清償債權的要求。
      2. 雖然法律規定較遲提出查封之執行程序的執行人可在另一執行程序中提出清償債權的要求,但並不意味著清償債權的程序必須由通知債權人重新開始,換言之,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5條第1款的規定傳喚該債權人以便其要求清償債權並非必然。
      3. 事實上,從《民事訴訟法典》第764條第2款第二部分的規定可以看到,立法者預見並且接受沒有履行第755條的規定作出傳喚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較遲提出查封之執行程序的執行人完全可以在接獲中止該執行程序批示的通知後於15日內提出清償其債權的要求。
      4. 如果較遲提出查封之執行程序的執行人在接獲中止該執行程序批示通知的15日後才在較早提出查封的執行程序中提出清償其債權的要求,則應視為逾期提出要求。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7/2021 22/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無償還能力
      (宣告無償還能力對已訂立的法律行為的)效力
      設定抵押的預約合同
      特定執行

      摘要

      一、“破產程序”-其原則適用於“無償還能力”程序-主要有兩個目的,分別為:“對企業進行重整”及/或“保護其債權人”(不同時期的法律制度或多或少地採納了其中一種“模式”)。
      二、宣告“無償還能力”的(財產方面的)“首要效力”之一,就是對財產進行司法扣押,其旨在實現兩個不同的目標:財產的“保存”(“穩固”),及後續的“變賣”,所有債權人都將參與該程序,並根據其權利的“性質”受到平等的對待。
      三、鑒於被告已經被宣告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作出此項宣告的判決在上訴人提出相關請求時已經轉為確定),沒理由不適用(而且應當對所有自稱為其債權人的人適用)法律的規定,亦即:在“為債權人利益作清算”的程序中,就其聲稱(對無償還能力的被上訴人)擁有的債權提出“清償要求”。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