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130/2019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刑事訴訟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第一審法院的無罪判決
      - 中級法院改判被告有罪
      - 量刑

      摘要

      在審理就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中級法院改判被告有罪,則應該直接作出量刑。為此目的,中級法院可在認為必要時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重開聽證,並在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科處刑罰。

      決定

      合議庭裁定:
      A)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B)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在審理就第一審無罪判決提起的上訴中,如果中級法院改判被告有罪,則應該直接作出量刑。為此目的,中級法院可在認為必要時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第352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重開聽證,並在對相關證據進行調查的基礎上科處刑罰。
      C) 命令執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15/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宣告批給失效
      - 因承批人的過錯未完成土地的利用
      - 限定性活動

      摘要

      一、鑒於承批人出於自身過錯而未能在事先訂定的利用期內完成土地的利用,同時租賃期屆滿,行政當局被限定必須作出相關行政行為,由行政長官宣告土地的批給失效。
      二、在限定性活動中,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對行政法一般原則的違反,提出這些瑕疵—包括對善意原則和禁止前後矛盾原則的違反—是沒有意義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7/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125/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自行負責原則.
      時限原則.
      時效.
      上訴.
      新問題.

      摘要

      一、“程序”是透過法院的介入而進行的用作公平地排解利益糾紛或爭端的一系列-有序,且不存在“隨意”及/或“即興”之舉的-行為。
      二、如果說一方面,當事人擁有主張和請求的自由以及推動訴訟程序的自主權,那麼另一方面,在“自行負責原則”之下,他也必須履行某些“訴訟責任”,而所謂“訴訟責任”指的是那些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採取的對於行使某項權利或實現某項自身利益而言屬必需的行為。
      三、當事人自己有責任提出並採取其所擁有的攻擊和防禦手段,並在出現某項遺漏時承受相反的裁決。當事人的過失或失誤將不可避免地對其自身造成損害,因為這些過失或失誤不可以由法官主動作出行為予以彌補。
      四、根據“時限原則”,程序有著嚴格的階段之分,每個階段都有著其特定的目標,形成“彼此封閉的空間”,因此未在專屬於其的階段作出的行為將不被考慮。
      五、一如本案的(“平常”)上訴是“再考量”性質的,其宗旨是結合案卷內(截至當時為止)所存在的限制條件和可用的資料對所作的裁決作出再審查,而並非提出未曾交予被上訴法院審查的“新問題”的專有訴訟手段。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57/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工作收入補貼
      - 限定性行為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根據第6/2008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尤其是第4條及第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以達到不當獲發工作收入補貼的目的,則行政當局不應批准其申請;如申請人已收取補貼款項,則行政當局應要求其返還。
      四、在此,立法者並未賦予行政當局任何自由裁量權,行政當局作出的並非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而是限定性行為。
      五、如果行政當局作出的是限定性行為,則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違反《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包括公正原則和善意原則。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