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交通意外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意外過錯的百分比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連帶責任
損害賠償
財產損害
非財產損害
一、如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未見沾有“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而從中可得出結論,即交通意外的被害人對於意外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則以該等事實事宜為基礎所作出的認定意外的發生屬於“被告的完全過錯”的裁決並無不妥。
二、當存在多個主體時,債既可以是“共同”之債,也可以是“連帶”之債。
若為前者,且存有單獨一個債權人和多個債務人,則該債權人只能要求每個債務人履行債的一部分。
在這裡,與多個主體相對應的是同樣存在的“多項關係”。
若屬連帶之債,則債權人可以要求每個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此處存在“眾多債務人之間的相互代理關係”。
如果是有“多個債務人”,那麼規則是“共同之債”,因為澳門《民法典》第506條規定“債務人間或債權人間之連帶關係,僅基於法律或當事人之意思而產生時方成立”。
由於本案不屬連帶之債的情況,故不能認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與被告/民事被請求人具有連帶責任”。
三、根據第57/94/M號法令第23條第2款規定,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應對“因死亡或身體侵害所引致之損害賠償”作出賠償。
這樣,不論是產生自“身體侵害”的“非財產損害”還是“財產損害”(所提到的“薪金損失”正屬於這種情況),都在賠償義務的範疇之內。
四、“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目的是給被害人以安慰,以減輕侵害所帶來的痛苦,或者如果可能的話,使其忘卻痛苦,因此其宗旨在於在使被害人體會快樂及滿足的時刻,從而盡可能抵消其承受的精神痛苦,另外還要考慮,在這些事宜上,“象徵性或寒酸的金額”是不合適的,同時又不能給予“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得利”,這就要求法院使用衡平的標準,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持續不斷地去進行調整。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駁回上訴
簡要裁判
聲明異議
合理障礙
刑罰份量
一、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07條第6款b項的規定,在初步審查之後,若上訴應被駁回,則裁判書制作法官作出“簡要裁判”,而這其中就包括“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的情況。
二、“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駁回上訴”的可能性是為了從快捷和高效的角度彰顯訴訟經濟原則,同時也是為了在道德上對上訴的使用(濫用)作出勸誡。
三、“合理障礙”的效果並非阻止某個行為期間的開始進行,亦非中斷正在進行的該期間,而只是中止某個行為期間的結束,將其向後推遲。
四、如果說因為被告/上訴人的指定辯護人“提出請辭”而使得被告/上訴人無法作出訴訟行為,那麼認定在其沒有辯護人輔助的那段期間存在(由其新辯護人提出的)合理障礙是恰當的。
五、如果在上訴中僅提出了“刑罰的適當性”問題,而駁回上訴的簡要裁判的理由說明顯示是清楚、有邏輯而且恰當的,並且在其中正確指出和處理了所提出的“問題”,而所給出的解決方法也是正確的,那麼針對該簡要裁判所提出的聲明異議就不可避免地要被裁定為理由不成立。
- 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 上訴敗訴.
-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 事實事宜
- 善意第三人
1. 在作為第三審級處理民事上訴案件時,終審法院僅審理法律問題,除非認定被上訴法院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和法律原則;在此情況下,終審法院有權審理與事實事宜有關的問題。
2. 善意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的基本法律原則,受到法律保護的應該是出於善意的第三人,所以中級法院對《民法典》第1531條第2款作出限制性解釋,將當中所指的“第三人”解釋為善意第三人是正當的,並無可指責之處。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