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紀律程序
紀律處分
自由裁量權
行政法的原則
一、在法定種類和幅度範圍內科處紀律處分不受司法審查,除非出現明顯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法一般原則的情況,如違反合法性原則、平等原則、適度原則、公正原則及無私原則。
二、確實,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或者原則上在行政當局被賦予自由評價及決定空間的情況下,不能由法院判定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就是假設法院被法律賦予該職責時將會作出的決定。
三、然而,如果法院得出結論認為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因違反適度原則或其他原則而存有“明顯錯誤”或“完全不合理”,那麼便應作出如此裁決。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因結果而加重之普通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被害人之死亡
“結果加重犯”
故意及過失
刑法定性
“微不足道的動機”
刑罰
一、在被稱為“結果加重犯”或“因結果而加重”的犯罪中,通常共同存在以下三項根本要素:
- 一項以“故意”方式實施的“基本犯罪”;
- 一項以“過失”方式被歸責的、比原本意圖實施的犯罪更為嚴重(因此已超出故意的範疇)的“結果(犯罪)”;以及
- 以上兩項犯罪的“結合”。
二、必不可少的是在“行為人的行為”與其“結果”之間存在“因果聯繫”(即客觀歸責),同時該結果還必須能夠(按照澳門《刑法典》第17條的規定)以“過失”的方式被歸責予犯罪的行為人。
所有刑罰都必須以一項具體的過錯作為其價值規範上的支撐,即“無過不罰”。
三、實施犯罪的動機(完全)是“無來由”、“無足輕重”而且“不成比例”的,已構成澳門《刑法典》第129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微不足道之動機”這一加重情節。
- 上訴部分勝訴.
- 上訴部分勝訴.
交通意外
(刑事程序中的)附帶民事請求
喪失工作能力
醫學鑑定
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依職權審理
發回重審
一、“醫學鑑定”並不是為了能夠認定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因其遭受的傷害而“喪失工作能力”所不可或缺的證據方法。
二、但如果“認定”了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喪失了工作能力”,卻沒有清楚及理據充分地解釋這一“認定”的理由,也沒有具體說明這一“無能力”的“程度”(是部分無能力還是絕對無能力,是暫時無能力還是長期無能力),那麼就無法就所要求的“工資損失”和“非財產損害”賠償作出適當的裁決。
三、這樣所作的裁判便存有“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而由於這是一項須依職權審理的瑕疵,但卻不可由發現該瑕疵的上訴法院予以補正,因此只能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的規定將案件發回重審。
- 將案件發回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