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前任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以證人身份作證.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身份.
保密義務.
行政長官的許可.
公共利益.
行使政治職能時所作的行為.
不可上訴性.
一、根據訂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第22/2009號法律的第4條,“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二、行政長官所作的-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並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而是一項“行使-從本質上講屬於-政治職能時作出的管治行為”。
三、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9條的規定,“涉及下列事項的問題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範圍”:“……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 法律定性
一、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為供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並未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的規定。
三、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的規定,如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植物、物質或製劑的質量或數量等,顯示第7條至第9條所敘述的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則行為人受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處罰。
四、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毒品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微。
五、第14條第2款所規定的是不法吸食麻醉藥品罪,而非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六、如行為人以供個人吸食為目的而持有超過每日參考用量五倍的毒品,則實施了不法吸食麻醉藥品罪,但應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受第17/2009號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所規定的處罰。
合議庭裁定:
-甲提出的上訴敗訴。
-乙提出的上訴僅在有關其不法行為的法律定性問題上部分勝訴,其餘的上訴部分則敗訴。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以具體及詳盡的方式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28.01.2016 之合議庭裁判(中間裁判)上訴敗訴;
- 02.03.2017之合議庭裁判(中間裁判)上訴勝訴; 及
- 19.07.2018之合議庭裁判不審理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