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前任行政長官和前任經濟財政司司長以證人身份作證.
澳門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的身份.
保密義務.
行政長官的許可.
公共利益.
行使政治職能時所作的行為.
不可上訴性.
摘要
一、根據訂立《對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離任的限制規定》的第22/2009號法律的第4條,“離任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對在職時獲悉的機密或非公開的事實,如非屬向外公開者,須予以保密,但獲行政長官許可者除外”。
二、行政長官所作的-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並不是一項具備“行政行為”之形式和內容的措施,而是一項“行使-從本質上講屬於-政治職能時作出的管治行為”。
三、根據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19條的規定,“涉及下列事項的問題不屬行政……司法爭訟範圍”:“……行使政治職能時作出的行為”。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28.01.2016 之合議庭裁判(中間裁判)上訴敗訴;
- 02.03.2017之合議庭裁判(中間裁判)上訴勝訴; 及
- 19.07.2018之合議庭裁判不審理上訴.
決定
- 上訴勝訴.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以具體及詳盡的方式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