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20 28/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謀求公共利益原則
      - 善意原則和平等原則
      - 過期失效
      - 《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

      摘要

      一、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批給失效的情況中,看不到有任何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之處,特別是其中第6條、第103條及第120條的規定。
      二、未顯示出違反了《行政程序法典》第4條所規定的謀求公共利益原則,因為宣告土地批給失效有其法律依據,而且其目的正是為謀求妥善管理及合理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土地的公共利益。
      三、屬限定性行為的情況下,如未能於批給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則行政當局有義務宣告土地批給失效。
      四、在限定性活動中,不存在所謂的對善意原則及平等原則(以及公正原則、適度原則、保護信任原則)的違反。
      五、批給期間內發生的與土地利用相關的變化不具重要性,原因是在因土地租賃期限屆滿而宣告失效的情況下,未進行土地利用的過錯問題並不重要,因為,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那麼在上訴人未能於臨時批給的最長期限屆滿前完成土地利用的情況下,相關批給不可續期(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第1款及第2款)。
      六、澳門的司法見解認為因租賃期限屆滿而令土地批給失效屬於過期失效。
      七、第10/2013號法律第48條所確定的規則是,只要不屬於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並非本案情況),臨時批給不可續期。
      八、土地的批給須先作臨時批給,批給期屆滿時,批給便告失效(第10/2013號法律第52條及第44條)。
      九、在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以及臨時批給失效方面,法律規定十分清晰,不論承批人是否有過錯,此行政當局均有義務宣告批給失效。
      十、這樣便排除了對《土地法》第104條第5款的類推適用,無法中止或延長土地租賃的期間。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57/201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工作收入補貼
      - 限定性行為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根據第6/2008號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尤其是第4條及第9條的規定,如果申請人不符合申請條件,或作出虛假聲明、提供不正確或不實資料,又或利用任何不法手段以達到不當獲發工作收入補貼的目的,則行政當局不應批准其申請;如申請人已收取補貼款項,則行政當局應要求其返還。
      四、在此,立法者並未賦予行政當局任何自由裁量權,行政當局作出的並非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為,而是限定性行為。
      五、如果行政當局作出的是限定性行為,則不適用自由裁量行為所特有的瑕疵,例如違反《行政程序法典》所規定的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包括公正原則和善意原則。

      決定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125/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當事人自行負責原則.
      時限原則.
      時效.
      上訴.
      新問題.

      摘要

      一、“程序”是透過法院的介入而進行的用作公平地排解利益糾紛或爭端的一系列-有序,且不存在“隨意”及/或“即興”之舉的-行為。
      二、如果說一方面,當事人擁有主張和請求的自由以及推動訴訟程序的自主權,那麼另一方面,在“自行負責原則”之下,他也必須履行某些“訴訟責任”,而所謂“訴訟責任”指的是那些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採取的對於行使某項權利或實現某項自身利益而言屬必需的行為。
      三、當事人自己有責任提出並採取其所擁有的攻擊和防禦手段,並在出現某項遺漏時承受相反的裁決。當事人的過失或失誤將不可避免地對其自身造成損害,因為這些過失或失誤不可以由法官主動作出行為予以彌補。
      四、根據“時限原則”,程序有著嚴格的階段之分,每個階段都有著其特定的目標,形成“彼此封閉的空間”,因此未在專屬於其的階段作出的行為將不被考慮。
      五、一如本案的(“平常”)上訴是“再考量”性質的,其宗旨是結合案卷內(截至當時為止)所存在的限制條件和可用的資料對所作的裁決作出再審查,而並非提出未曾交予被上訴法院審查的“新問題”的專有訴訟手段。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23/202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駁回聲明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4/2020 19/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