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決定
- 不批准請求.
決定
決定本上訴程序繼續進行。
主題
- 超出之損失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
- 讓與預約買賣不動產之合同地位的預約合同
- 雙倍定金
- 遲延利息
- 構成遲延的時間
摘要
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適用於讓與預約買賣不動產之合同地位的預約合同。
二、為確定《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所指的超出之損失部分,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重要的時間總是法院所能考慮的最近日期,即第一審辯論的結束之日,而非不履行合同的時間。
三、在因未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須返還雙倍定金的情況下,應在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後,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除非債務人本人阻止催告,在此情況下,視其於按正常情況可受催告之日被催告。
決定
A) 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丁的上訴敗訴;
B) 裁定原告丙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第一被告丁向原告丙支付2,808,000.00港元(貳佰捌拾萬捌仟港元), 並附加自2010年7月10日起在388,000.00港元的基礎上和自本日起在2,420,000.00港元的基礎上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
C) 其餘部分,駁回針對第一被告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