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核數師
- 吊銷核數師註冊
- 偽造稅項申報書
一、核數師為所得補充稅的效力編制及向稅務當局遞交公司的收益稅項申報書(M/1格式),並在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在申報書中將一筆向內地公司支付的,實際上並不是用來購置材料而是用來取得顧問服務的金額為2,06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費的行為,構成觸犯偽造文件罪。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少交稅,從而為該公司牟取一項其無論以何種名義都不應取得的利益,並對特區庫房造成相應損失。這項事實,即在申報書中將2,06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的費用,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其原因在於,這樣做的結果是這筆費用被當成開支或損失,而若是如實地把它記為顧問費用則不然,因為若是顧問費,那麼由於相關服務是由一間沒有履行《營業稅規章》第8條所規定的要件的外地公司所提供,那麼根據該規章第9條的規定,它將不能被視為稅務開支。
二、第一項結論所指之行為構成偽造稅項申報書,並構成經11月1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的《核數師通則》第87條第4條b項所規定的以吊銷核數師註冊之處分予以處罰的違紀。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
- 新問題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上訴不是為了對新的問題做出裁判,因此,除依職權審理的事宜外,不得審理在向低一審級提起的上訴中沒有提出的問題。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處分原則
- 過度審理
- 對既未由司法上訴人提出亦未由檢察院提出的瑕疵進行審理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69條第2款c項的規定,法院不能審理既未由司法上訴人提出亦未由檢察院提出的瑕疵,但不妨礙同一法典第74條第6款的規定,否則即違反處分原則及出現過度審理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裁判,撤銷其中對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作出審理的部分,以便被上訴法院在不存在其他妨礙原因的情況下,對司法上訴人提出的瑕疵作出審理。
- 以租賃制度批出土地的程序
- 土地的占據
- 以租賃制度批出土地的程序仍在進行中的事實並不賦予利害關係人占據土地的憑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