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11/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過度審理
      - 終審法院
      - 審理權
      - 法律事宜
      - 事實事宜
      - 雙方當事人意思的解釋
      - 事實事宜不足
      - 擴大事實事宜範圍
      -《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

      摘要

      一、如果唯一的上訴人僅對部分事實事宜提出質疑,那麼,就此上訴而言,在與事實方面的其餘裁判不存在任何矛盾的情況下,中級法院不得更改對事實事宜的其它部分所作的裁判,因為這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63條第3款的規定,有違處分原則。
      由於中級法院在上訴人未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更改了事實事宜,所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最後部分和第633條第1款的規定,構成過度審理,引致裁判無效。
      二、在屬第三審級的民事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只審理法律問題。
      三、查明某法律行為當事人的真正意思,包括當事人訂立該法律行為中某項條款的意圖,屬於事實問題,對此,終審法院無審理權。
      四、為上一結論所指的效力,意思表示本身存在與否的問題屬於事實的範疇,而涉及到已經被認定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定性及效力的問題則屬於法律的範疇。
      五、查明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是否正確地適用了法律所訂定的解釋法律行為的標準屬於法律問題。
      六、如事實事宜不足,應予擴大範圍,亦即,如雙方當事人陳述了未被列入調查基礎表的重要事實,特別是與雙方當事人訂立特定合同條款的意圖相關的事實,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的規定,終審法院可以撤銷裁判,即使依職權撤銷亦然。

      決定

      A)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宣告被上訴裁判中更改對調查基礎表疑問點5和疑問點6的回答的部分,因過度審理而無效;
      B) 對其餘部分,裁定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此部分的內容。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08/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被執行人的配偶
      - 查封
      - 共同財產的分割
      - 第三人異議
      - 權利的排除
      - 反對查封

      摘要

      一、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709條第1款的規定被傳喚的被執行人的配偶並不是執行程序的當事人,只有權在獨立的訴訟程序中申請分割被查封的共同財產,否則執行程序將繼續以被查封財產為標的進行。該配偶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3條的規定提出第三人異議,但不能反對查封,因為只有被執行人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753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反對。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757條所指的被執行人的配偶僅僅是按第755條第1款a項第一部分之規定被傳喚的被執行人的配偶,並不是按第755條第1款a項第二部分之規定被傳喚的配偶。
      三、被執行人的配偶沒有提起第三人異議的情況並不排除其提出作為共同財產被不當查封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之辯護的可能性。
      四、按《民事訴訟法典》第709條第1款的規定被傳喚的被執行人的配偶,若認為沒有待分割的共同財產,尤其是因認為被查封的財產是其個人財產時,可以申請分產,請求法官裁定被查封的財產不是共同財產,以便使查封不再繼續維持,又或者,因應可能出現法官認為財產清冊程序不是裁決複雜問題(例如被查封財產的性質問題)的適當方式的情況,而請求中止該財產清冊程序,以便提起旨在證明被查封財產是其個人財產的宣告之訴。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法官應作出批准中止訴訟程序,以便申請人在30日期間內提起旨在證明相關財產是其個人財產的訴訟的批示,以取代原批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58/201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超出之損失
      -《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
      - 讓與預約買賣不動產之合同地位的預約合同
      - 雙倍定金
      - 遲延利息
      - 構成遲延的時間

      摘要

      一、《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適用於讓與預約買賣不動產之合同地位的預約合同。
      二、為確定《民法典》第436條第4款所指的超出之損失部分,根據《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重要的時間總是法院所能考慮的最近日期,即第一審辯論的結束之日,而非不履行合同的時間。
      三、在因未履行不動產預約買賣合同而須返還雙倍定金的情況下,應在通過司法或非司法方式催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後,就雙倍定金支付遲延利息,除非債務人本人阻止催告,在此情況下,視其於按正常情況可受催告之日被催告。

      決定

      A) 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丁的上訴敗訴;
      B) 裁定原告丙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第一被告丁向原告丙支付2,808,000.00港元(貳佰捌拾萬捌仟港元), 並附加自2010年7月10日起在388,000.00港元的基礎上和自本日起在2,420,000.00港元的基礎上計算的法定遲延利息。
      C) 其餘部分,駁回針對第一被告的起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36/2017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時效取得
      - 僭建物
      - 木屋
      - 2月15日第6/93/M號法令

      摘要

      第6/93/M號法令不妨礙透過時效方式取得上面修建了俗稱木屋的僭建物的土地的所有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裁定訴訟敗訴的第一審判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23/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開標委員會
      - 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的合同
      - 必要訴願

      摘要

      對開標委員會在7月6日第63/85/M號法令所規定的行政當局購置物品及取得服務合同的訂立程序中作出的決定提起的訴願,屬於必要訴願,亦即,構成以形式及程序問題為依據提起司法上訴的前提。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裁定對相關行政行為不可提起司法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