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交通意外
- 因果關係
- 喪失工資的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一、《民法典》第557條採納了事實與損害之間適當因果關係的理論,根據該規定,僅就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二、倘若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受了傷,經醫生建議,須於某日期之前留在家中,那麼,即使其與前僱主的勞動合同在該日期之前已終止,且不論合同為何終止(是否因為相關交通意外),受害人都有權就其在該日期之前喪失的工資獲得損害賠償,因為即使相關勞動合同沒有終止,也可以肯定,交通意外令受害人無法繼續工作。因此,喪失工資的損害與交通意外之間存在適當因果關係。
三、非財產損害賠償之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法院須考慮行為人之過錯程度、行為人與受害人之經濟狀況及具體案件之其他情節。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政行為的解釋
- 法院在解釋行政行為方面的權力
- 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
一、行政行為的解釋由相關程序的決定者作出:在行政程序中,由行政當局解釋其行為;在司法程序中,由法官解釋行政行為 。
二、就行政行為的解釋而言,行為本身存在與否的問題和行為人的意圖屬於事實的範疇,而涉及到已經被認定的決定的法律定性及效力的問題,以及裁定負責查明事實的法院是否恰當地適用了法定標準,則屬於法律的範疇。
三、解釋行政行為的目的是查明行為人想要賦予該行為的含義,但解釋的結果不能超出一般人處於行為相對人的具體位置時,能夠理解的範圍。
四、行政行為的解釋不應局限於其字面內容,對於確定行政行為的含義和所及範圍而言,下列因素同樣重要:作出該行為時的情形,特別是在其之前的程序步驟,行為類型,以及能夠揭示該行為被行政當局自身所賦予的含義的嗣後因素。
五、在命令作出依法應作之行政行為之訴中,不能審理針對明示駁回行政行為所提出的質疑。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