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被執行人之異議
- 舉證責任
- 單方承認債務
- 基礎關係
- 《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
一、在被執行人之異議中,舉證責任根據實體關係進行分配,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不具重要性。
二、根據《民法典》第452條第1款的規定,如執行名義以債務的單方承認作為依據,則在出現完全反證前基礎關係推定存在,因此,應由提出異議人負責證明該基礎關係不存在。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核數師
- 吊銷核數師註冊
- 偽造稅項申報書
一、核數師為所得補充稅的效力編制及向稅務當局遞交公司的收益稅項申報書(M/1格式),並在自願和有意識的情況下,在申報書中將一筆向內地公司支付的,實際上並不是用來購置材料而是用來取得顧問服務的金額為2,06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費的行為,構成觸犯偽造文件罪。她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司少交稅,從而為該公司牟取一項其無論以何種名義都不應取得的利益,並對特區庫房造成相應損失。這項事實,即在申報書中將2,06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記載為購置材料的費用,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性,其原因在於,這樣做的結果是這筆費用被當成開支或損失,而若是如實地把它記為顧問費用則不然,因為若是顧問費,那麼由於相關服務是由一間沒有履行《營業稅規章》第8條所規定的要件的外地公司所提供,那麼根據該規章第9條的規定,它將不能被視為稅務開支。
二、第一項結論所指之行為構成偽造稅項申報書,並構成經11月1日第71/99/M號法令核准的《核數師通則》第87條第4條b項所規定的以吊銷核數師註冊之處分予以處罰的違紀。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消極行為
就某公開招考作出決定的行為可被中止效力,因為它不是一項單純具消極內容的行為,相反,它對法律秩序帶來了改變。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