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19 89/2019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
      -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摘要

      一、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2款的規定,如行為人為供個人吸食而種植、生產、製造、提煉、調製、取得或持有的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超過附於該法律的每日用量參考表內所載數量的五倍,則視乎情況,適用第7條、第8條或第11條的規定。
      二、而在確定植物、物質或製劑的數量是否超過上表所指數量的五倍時,法律要求將有關植物、物質或製劑的全部數量都計算在內,不論屬全部供個人吸食之用,抑或部分供個人吸食、部分作其他非法用途。
      三、在已經證實行為人是同時為了供個人吸食和販賣而持有毒品,但無法查明用於各項用途的具體數量時,為確定毒品數量是否超過相關附表中所載數量的五倍,應當根據經第10/2016號法律引入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3款的強制性規定,計算用於供個人吸食和販賣的毒品總量。
      四、根據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的規定,如經考慮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植物、物質或製劑的質量或數量等,顯示第7條至第9條所敘述的事實的不法性相當輕,則行為人受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處罰。
      五、以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前提,是結合具體案件中已查明的情節,特別是犯罪的手段,行為時的方式或情節,毒品的質量或數量,來衡量生產或販賣毒品行為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其中,法院應特別考慮毒品的數量。
      六、行為人所持有的毒品數量超過上表所指數量的五倍不代表行為人一定會被判處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不能必然排除以同一法律第11條所規定及處罰的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論處的可能性。一切都取決於在考慮具體案件中所查明的情節後,就有關事實的不法性是否相當輕所作的判斷。

      決定

      合議庭裁定:
      - 第四被告丁提起的上訴勝訴,其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
      - 第五被告戊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對其所作的判處;以及
      - 第一至第三被告提起的上訴敗訴,判處第一被告甲5年5個月徒刑、第二被告乙5年2個月徒刑以及第三被告丙6年6個月徒刑。
      宣告對第四被告丁採取的羈押措施消滅,發出釋放命令狀,立即將其釋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19 99/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19 103/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
      - 服務時間的補貼
      - 特別假期
      - 職程
      - 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

      摘要

      一、受經4月20日第34/85/M號法令核准之《規則》規範的、自1990年3月起開始並於1991年3月終止服務的地區治安服務的學員,不是行政當局的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無權取得由現已被廢止的7月7日第7/81/M號法律第36條第4款所賦予的工作時間補貼,也不在12月21日第87/89/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所規定的權利保留的範圍之內。
      二、上項結論中所指的學員無權享有特別假期,該假期只保留給那些在第87/89/M號法令生效之日仍在職的公務員和服務人員或者該法規生效後一年內錄取的人員(第87/89/M號法令第3條)。
      三、第一項結論中所指的學員無權使其為地區治安服務工作的時間被計算在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職程的年資之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19 15/2017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再審上訴
      - 新事實或證據
      - 《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

      摘要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決定

      A)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本合議庭訂定如下對各級法院具有強制力的司法見解:
      “為《刑事訴訟法典》第431條第1款d項規定之效力,上訴人在審判時便已知悉的事實或證據方法不屬於新的事實或證據方法,除非他充分地說明相關理由,以便法院對其沒有在審判時將它們提交的做法作出評價。”
      B)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C) 命令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426條的規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19 101/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處分
      - 強迫退休
      - 自由裁量
      - 行政法的一般原則
      - 適度原則
      - 司法審查

      摘要

      一、行政當局在法定處分類型和幅度之內科處紀律處分原則上是不受司法審查的,除非出現顯而易見的錯誤、明顯不公正或違反行政合法性、平等、適度、公正及公平等行政法的一般原則的情況。
      二、在自由裁量的範圍之內,又或者,在那些給予了行政當局自由評價和裁決空間的情況中,法院不能說行政當局的決定是否為假使法院被法律賦予了該職權則將會作出的決定。這是一項專屬由行政當局作出的評價,法院的角色是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過程中是否因違反了適度原則或其他原則而存在明顯錯誤或完全不合理的情況。
      三、只有在行政當局的決定以令人無法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介入審查行政當局有否遵守該等原則。

      決定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司法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