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18/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新舊《土地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 租賃批給合同
      - 《土地法》
      - 對都市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的證明
      - 臨時批給續期
      - 宣告批給合同失效
      - 臨時批給期間
      - 對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
      - 行政程序
      - 行使被限定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 所有權

      摘要

      一、於2014年3月1日開始生效的新《土地法》(第10/2013號法律)第212條及後續條文優先於《民法典》中關於法律在時間上適用的一般規定。
      二、在承批人的權利和義務方面,新《土地法》第215條(二)項規定合同之約定優先於法律規定。如無約定,則適用新法而非舊法(第6/80/M號法律),但不妨礙《民法典》第11條第1款的適用,該款規定“法律只規範將來情況;法律即使被賦予追溯效力,其旨在規範之事實已產生之效果,仍推定保留”。
      三、考慮到新《土地法》第215條的標題已經確定了該法適用於其生效之前的臨時批給,上指第215條(三)項的意思是,當之前定出的土地利用的期間已屆滿,且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該土地的利用時,直接適用新法的兩項規定(第104條第3款及第166條),即便這違背相關合同中的約定(前項)和舊法的規定。
      四、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須由承批人出示使用准照予以證實(《土地法》第130條)。有關利用獲證明後,批給即轉為確定(第131條)。
      五、《土地法》將臨時批給不可續期作為一項原則予以確定。此規定的唯一例外情況是:只有在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下,應承批人的申請,經行政長官預先許可,相關的臨時批給方可予以續期(第48條)。
      六、25年的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如合同未另外訂定期間),行政長官如認為在上述期間內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未獲履行,則應宣告合同失效。也就是說,如果承批人未能提交房地產使用准照,那麼行政長官將基於期間屆滿而宣告失效,因為對都市性土地或具有都市利益的土地的利用是透過該准照的提交予以證實的。
      七、且行政長官無須查明相關利用條款是否因不可歸責於承批人的原因而未獲履行。也就是說,無須查明是否因承批人的過錯而未進行土地的利用,或者,譬如行政當局對土地未被利用的情況是否有完全或部分過錯,又或者,是否因意外情況或不可抗力而導致未進行土地的利用。
      八、沒有任何規定允許行政當局在達到25年的最長批給期限之後,將臨時批給的期間視為中止或將其延長。
      九、如基於不可歸責於承批人且行政長官認為充分的理由,則應承批人的申請,行政長官可批准中止或延長土地利用的期間。
      十、面對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的權力的情形,只要法院透過事後判斷能夠得出行政當局所作的決定是在具體情況下唯一可能的決定的結論,那麼規定於《行政程序法典》第93條第1款的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便降格為行政程序中的非根本性手續。
      十一、都市土地的承批人對土地不具有任何所有權。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作出通知,並附上2018年5月23日第7/2018號合議庭裁判和2018年12月12日第90/2018號合議庭裁判的副本。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79/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95/2019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因果關係
      - 喪失工資的賠償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衡平原則

      摘要

      一、《民法典》第557條採納了事實與損害之間適當因果關係的理論,根據該規定,僅就受害人如非受侵害即可能不遭受之損害,方成立損害賠償之債。
      二、倘若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受了傷,經醫生建議,須於某日期之前留在家中,那麼,即使其與前僱主的勞動合同在該日期之前已終止,且不論合同為何終止(是否因為相關交通意外),受害人都有權就其在該日期之前喪失的工資獲得損害賠償,因為即使相關勞動合同沒有終止,也可以肯定,交通意外令受害人無法繼續工作。因此,喪失工資的損害與交通意外之間存在適當因果關係。
      三、非財產損害賠償之金額由法院按衡平原則定出,法院須考慮行為人之過錯程度、行為人與受害人之經濟狀況及具體案件之其他情節。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16/201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1/2019 100/2019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