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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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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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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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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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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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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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司法警察局內部規章》第17條之違法性
- 違反行政合法性原則
- 特別規章
- 內部規章
摘要
一、《司法警察局內部規章》第17條中規定司法警察局行政工作人員有義務保持其手提電話每天24小時可接通,並盡快回覆所收到的信息的部分,違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則下的法律先置原則,因而屬違法。
二、原則上,含有涉及(勞工、軍人、被拘禁人員、被收容人員、註冊學生的)組織關係的內部規定的特別規章,如果對所涉及人士作為個人而擁有的主體法律地位產生影響,則應被視為外部規章,基於該等規章而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接受司法審查。
三、內部規章不能在法律或者行政長官的行政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限制或影響其職員的權利和自由。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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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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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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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 稅務法律及規章
- 印花稅
-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
- 財政局局長
- 訴願
- 司法上訴
摘要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決定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理由成立,並:
A)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 (一)項的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如下統一司法見解: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B) 就案件標的而言,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維持第一審法院以不具可上訴性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