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 根據表決結果,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司徒民正製作.
決定
- 上訴勝訴.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決定
- 異議敗訴.
主題
- 審查證據的明顯錯誤
- 清洗黑錢罪
摘要
1. 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法院在分析證據並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被法院認定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該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察覺。
2. 在清洗黑錢罪的主觀要素方面,關鍵在於行為人對財產的不法來源有所認知,就財產之來源方面,有直接、必然或偶然之故意即構成清洗黑錢罪。
3. 清洗黑錢罪與贓物罪的重要區別之一是,就前者而言行為人是“為掩飾利益的不法來源,或為規避有關產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參與人受刑事追訴或刑事處罰”而實施構成清洗黑錢罪的不法行為;換言之,法律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別的犯罪意圖,即將黑錢“漂白”。
4. 在本案中,法院認定的事實毫無疑問地反映了上述主觀構成要件,上訴人作出被指控行為的目的是為掩飾所得利益的不法來源。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提起的上訴敗訴,維持被上訴裁判。
決定
- 發還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