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臨時居留許可的廢止
- 通常居住
一、利害關係人在澳門通常居住以及仍然符合批給居留許可所需的所有要件是居留許可得以續期不被廢止的前提條件。
二、從字面意思來看,通常居住是指某人在一段較長的時間內在某個特定地方居住和生活,即使是在時間或長或短的離開之後仍會返回這個地方,因此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和規律性。短暫的離開並不影響其居住的通常性。
三、根據第8/1999號法律第4條第3款及第4款的規定,利害關係人的暫時不在澳門,並不意味著不在澳門通常居住;而在就是否通常居住作出判斷時,應該考慮其個人情況及其不在澳門的情況,包括不在澳門的原因、期間及次數、是否在澳門擁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澳門的機構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所在。
四、從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可知,雖然在澳門留宿並非在澳門通常居住的必要條件,但立法者仍將“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通常居住的要件。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勝訴.
- 上訴敗訴.
司法裁判的上訴
公開招標
標書上的錯誤
依職權更正
行政活動的一般原則
- 聲明異議不成立.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一、在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中,被指互相對立的裁判所討論的問題應該是相同的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必須是針對相同的事實就同一法律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和適用,並且裁判對立的情況必須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二、在本案中,無論是被上訴裁判還是作為理據的裁判均認為使用“詭計”是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是在不同案件中,對法院所認定的(不同)事實是否構成“詭計”有不同的看法,這明顯與在具體個案中對事實情況的評價有關。
三、如果在兩個合議庭裁判中,對法律問題的解決結果來講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並非完全相同,以致採取了不同的解決辦法,則不應認為就同一法律問題作出了相對立的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