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宣告土地喪失歸特別行政區所有
- 屬第三人之物件
1. 雖然在作出有罪裁判時初級法院並未宣告涉案土地喪失歸特區所有,但這屬於應予彌補的“遺漏”,並不妨礙法院在有罪裁判之後經履行辯論原則而作出宣告喪失的決定。
2. 涉案兩幅土地為上訴人甲用以行賄前司長丙的犯罪工具。
3. 宣告物件喪失主要具有預防性質,因為可以在沒有判刑的情況下作出宣告,其目的已經屬於犯罪懲處後果以外的範疇。
4. 雖然對上訴人甲的刑事追訴時效期間已屆滿,刑事責任經已消滅,但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即使沒有人因犯罪事實而受處罰,亦不妨礙法院將用於或預備用於犯罪的物件或不法事實所產生的物件宣告喪失歸特區所有。
5. 上訴人甲因刑事追訴時效期間屆滿而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並不能成為法院宣告涉案土地喪失的障礙,被上訴裁判並未違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所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
6. 原則上,屬於第三人的物件不應被宣告喪失。但是,如果作為第三人的物件之所有人從不法事實中獲取利益,則法院亦須宣告該物件喪失歸特區所有。
合議庭裁判上訴人甲及乙提起的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 加重殺人罪
- 加重搶劫罪
- 具體量刑
1. 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內查明的相關因素,尤其是那些於該條文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
2. 法院在量刑時須對所有查明的案情作全面整體的考量,不僅要考慮對行為人有利的因素,也應考慮對其不利的情節。
3.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兩上訴敗訴.
- 第三被告的上訴敗訴, 第五被告的上訴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