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上訴
- 終審法院的管轄權
- 依職權審理的抗辯或先決問題
- 基本法
- 基本權利
- 基本權利的根本內容
-《行政程序法典》
- 無效
一、在對中級法院的裁判提起的上訴審中,終審法院可以審理那些依職權審理的、且未轉為確定的決定的抗辯或先決問題——如欠缺司法上訴的訴訟要件。
二、《基本法》第三章中所規定的權利以及該法其他地方所規定的、對前述權利進行補充的權利,為著《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d)項規定之效力,應被視為基本權利。
三、只有那些以不適度方式決定性地影響了一項基本權利的根本內容的行政行為,才被視為《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d)項規定的、因侵犯一項基本權利的根本內容而無效。
a) 關於以被上訴行為廢止了一個創設權利的行政行為,從而違反了已取得權利和法律保護的利益的原則為由提起的司法上訴部分,因逾時而予以拒絕;
b) 駁回以違反退休和退休金權利主要內容為由提起的對司法裁判提起的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為8個計算單位。
- 事實事宜和法律事宜
- 上訴
- 終審法院的權力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審查性
在相當於第三審的民事司法上訴案中,不允許終審法院具有對中級法院作出的認為第一審法官認定的事實中存在矛盾的決定進行審查的審理權,但違反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的證據證明某事實存在的明確法律規定,或違反訂定某一證據之證明力的明確法律規定,或者被上訴的法院在行使其權力時違反任何法律規定者,不在此限。
A) 裁定上訴中關於被上訴的裁判a)項第一分項的部分敗訴。
B) 裁定上訴中被告主張判處其支付港幣13,000,000.00元扣除丙在出售A3棟和A4棟各單位中所留置款項的金額中也包括A1棟和A2棟的部分敗訴〔這是因為,根據已經確定的裁判書製作法官的決定,未受理上訴中被告對被上訴的裁判主文部分a)項第二分項的決定提出爭執的部分,即關於判處其支付港幣13,000,000.00元扣除在執行判決時的決算得出的丙在出售A3棟和A4棟各單位中所留置款項的金額加上已到期和將到期利息的部分〕。
訴訟費由上訴人(即被告)承擔。
– 殺人罪
– 理據中無法補正的矛盾
– 忽略審理
– 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量刑
被認定事實之間的矛盾存在的前提是當中所載的事實互相矛盾,互不相容。
原則上,法院受制於由控訴書或起訴書及答辯書的內容確定的訴訟標的,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的更改事實的機制之外,法院不能調查訴訟標的以外的新事實。
不能要求法院在沒有運用上述條文規定的手段的情況下,根據不屬於訴訟標的之事實考慮對異於控罪的其他罪行作定性。
拒絕上訴。
- 刑事訴訟中的上訴期間
- 辯護人之更換
- 期間的中止
在刑事訴訟中,如有被羈押之嫌犯,無論屬司法代理方式的司法援助制度還是指定辯護制度,在對有罪裁判提起上訴期間進行中更換嫌犯之辯護人,並不中止或中斷正在進行的期間,但屬合理障礙情形除外。
- 因逾時而不接納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為一個計算單位。嫌犯代理人之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人身保護令
- 撤銷暫緩執行徒刑
- 上訴之效力
一、如果人身保護令之申請僅以針對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裁決提起的上訴因具有移審效力被錯誤接受,嫌犯在拘押中等待上訴的裁決為依據,則不可能給予該項保護措施,因為在上訴範疇內,上訴人可以就賦予該上訴之效力提起爭辯,而上訴法院有義務對此問題作出審理。
二、人身保護令是對其餘訴訟手段的補充:目的是在不具備任何可以終止非法侵犯自由的其他手段的情況下保護人身自由。
- 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中訂定司法費用為2個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