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處罰行為的可上訴性
- 行政當局之通知存有瑕疵的後果
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對根據第58/90/M號法令規定作出的處罰行為是可以提起司法上訴的。
如果行政當局的通知並非以不可原諒的過錯引致私人方錯誤認為對相關行為不能提起司法上訴,應該允許以該行為可撤銷為依據重新計算其提起上訴的期限。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並拒絕司法上訴。
– 加重販毒罪
– 共同正犯
– 量刑
當存在一個為達到某一犯罪結果的共同決定時,各個參與實施構成罪行要件的行為的參與者,無論其所作行為是這要件範圍內的哪一部份,均以正犯處之。
拒絕上訴。
- 外聘人員的住宿權利
- 對事實方面的裁判的修改
- 住宿的對應給付之時效
由政府負擔外聘人員的住宿權利有兩種方式:確定性住宿安排,有或無傢俱配置;及提供租賃津貼和配置設備津貼。
當外聘人員獲行政當局批准租用房屋時,行政當局負責報銷合同租金額和房屋管理費、租房保證金及房屋工程及修繕費用,並提供傢俱和設備及負責對該等設備的相關養護,該情況屬於配置傢俱的確定性住宿安排制度,相關人員需繳納對應給付。
如果因為當事人欠缺通報未能扣除因享有特殊情況住房而應作之對應給付,不得開始計算有關時效期限。
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販賣毒品罪
–“少量”麻醉品
–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
–氯胺酮
–持有麻醉品
–販賣
–個人吸食
–訴訟行為利用原則
–判決的部分無效
–終審法院在事實方面的審理權
一、 根據並為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和3款規定之效力,個人三日內所需之二甲(甲烯二氧)苯乙胺和氯胺酮的淨吸食量分別為300毫克和1000毫克。
二、 為使行為人之行為構成第5/91/M號第8條第1款規定的罪行,不一定須要證明持有麻醉品(或同一規定中的其他行為)以便販賣,只需證明持有(或其他行為)之目的不是為了個人或本人吸食。
三、 根據維持法律行為這一法律的一般原則,以及並特別是訴訟行為之利用的訴訟法律原則,如沒有受無效影響之事實足以裁定被告觸犯已被判處之罪行,第一審法院判決在事實方面的部分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判決無效。
四、 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終審法院在事實方面不具審理權。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另因上訴被拒絕而支付5個計算單位。
– 以損害已確定裁判為理由的決定之可上訴性
– 民事賠償請求
– 受害人對刑事決定提起上訴的正當性
– 發還案件重審決定的可上訴性
在刑事訴訟中,不論可判處之刑罰為何,當以損害已確定裁判為理據時,上訴均可被接納。
根據黏連原則,刑事訴訟和附帶其中的民事賠償請求保持相互獨立。
受害人和民事被告方只能夠就針對民事賠償請求對其不利的決定部份提起上訴。因此不具備正當性,對刑事部份的決定,特別是裁定被告沒有觸犯罪行和輕微違反的裁決提起上訴。
對衡量可否對一決定提起上訴而言,裁定發還案件重審並不構成終結訴訟程序的決定。
– 由於不能提起上訴,不審理甲提起的上訴;
– 裁定被告乙上訴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裁定受害人具有正當性對第一審合議庭裁判的刑事部份提起上訴,以及命令發還案件重審刑事和輕微違反的決定部份,維持被上訴裁判中的其他決定;
– 由於不能提起上訴,不審理被告提起的上訴的其餘部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