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對2006年4月4日第28/2005號合議庭裁判的解釋
不批准解釋的請求。
– 以或然故意實施加重殺人未遂罪
– 量刑
構成以或然故意實施犯罪,要求行為人意識到或預料到非法事實的實現是其行為的可能結果,以及其接受或同意實現該事實的意願。
拒絕上訴。
- 自行迴避
- 有審判權限法院
審理刑事案件中法官提出自行迴避之申請的有審判權限的法院是比相關法官工作所在的法院高一級的法院。
批准中級法院法官甲博士自行迴避作為助審法官參與第XXX/XXXX號刑事上訴案件。
敬請通知。
–上訴
–新問題
–紀律程序
–撤職處分
–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得重複審理原則
–自由裁量
–撤銷性司法上訴
–完全審判權的訴訟
–行政行為利用原則
一、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並非旨在就新的問題作出裁判,因此如問題沒有在下一級法院上訴審中被提出,那麼終審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審理,但屬依職權審理之事宜除外。
二、在如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的公共部門內,因一位公務員連續11天缺勤而需要調整值更表,原則上並不構成《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3條第1款 b)項規定的“確實發生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的加重情節,但因存在特別之情節而可以以個案方式考慮者除外。
三、如果認為所存在的加重情節(確實發生損害公共部門之結果)因以構成違紀類別而存在,且已作為案中(在一曆年內,無合理解釋而缺勤30天)違紀不法行為類別的組成部分,則基於禁止雙重考量原則或不得重複審理原則,法院不能考慮該加重情節。
四、儘管存在瑕疵而且不把行為視為無效,行政行為之利用原則僅適用於限定性行政行為的領域,而不能用於在強迫性退休和撤職的紀律處分中作出選擇的情況,因此等選擇有自由裁量的空間。
廢止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並撤銷被上訴之行政行為。
兩審中均不科處訴訟費用。
- 管轄權
- 行政法院
- 行政違法行為
- 保險中介
一、 行政法院有管轄權審理針對行政違法案件中適用罰款的行政行為提起的上訴,無論相關行為的行為人是誰。
二、 經11月12日第27/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6月5日第38/89/M號法令—訂定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制度—規定的違法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對其適用10月4日第52/99/M號法令。
所出現的衝突得以解決,裁定宣告行政法院為審理該案件的有權限法院。
無須繳納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