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2 3/200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判決的理由說明
      - 列舉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
      - 獲證明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訴訟標的
      - 嫌犯罪名不成立
      - Reformatio in melius(有利於嫌犯的變更)

      摘要

      一、除了旨在瞭解個案中是否正確適用法律以外,《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中提出的要求,即判決書中列舉已經證明及未經證明的事實,也是為了確定法院調查了控訴書或起訴書、辯護書以及附帶民事訴訟書狀載入的所有事實。

      二、關於控訴書或起訴書、辯護書以及附帶民事訴訟書狀中沒有載入的事實,除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可設想有任何義務將其在判決書中列舉出來。

      三、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因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使已認定事實顯得不充分,不足以支持適當的法律決定,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書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

      四、如果裁判中不存在導致發回卷宗或判決無效的瑕疵,那末,欠缺符合該罪狀的客觀和主觀要素所必不可少的已認定事實必然導致嫌犯罪名不成立,無論控訴書中未載入該等事實還是已載入該等事實,但在審判中未予以證實,均屬這種情況,但不妨礙必要的法律定性變更。

      五、如果上訴人在上訴理由闡述中要求撤銷判決和發回卷宗重新審判,但上訴法院認為由於上訴人提出的問題理由成立的結果是宣告嫌犯罪名不成立,則因為禁止reformatio in melius(有利於嫌犯的變更)原則在這裡無效而不能不命令作此宣告。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另外,還因上訴被駁回而交付5個計算單位的款項。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3/2002 15/200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再審的非常上訴
      - 法院對其進行審理的管轄權

      摘要

      在訴訟法中,再審上訴被規定為非常上訴中的一類(《民事訴訟法典》第581條第2款),旨在解除已確定的判決。這是克服已經不能透過平常上訴對其提出質疑的裁判中的錯誤的最後方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8條的規定,再審上訴須在將行再審之裁判之卷宗所在法院提起,但須致予作出該裁判的法院,換言之,具有審理再審上訴的管轄權的法院,就是作出作為再審上訴標的之裁判的法院。

      在再審上訴中,被提出質疑的司法裁判由作出該裁判的同一法院重新審查,因此不產生任何移審效力,不廢止其他法院的裁判。這只是一種橫向審查。

      這一法院應當是作出與再審上訴所依據的瑕疵有直接關係的已確定的裁判的法院。

      如果已提交敗訴當事人不知悉的新文件,且上訴中未變更已認定的事實事宜,則第一審法院有管轄權審理以《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規定的依據提起的再審上訴。

      決定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宣告初級法院具審理本再審上訴的管轄權。
      把卷宗下送中級法院,以將其移送至具管轄權的法院。
      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2/2002 16/200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司法上訴的期間
      - 澳門居民(第8/1999號法律)
      - 在澳門居住(《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

      摘要

      一、第8/1999號法律把一個人定為澳門居民而把另一個人定為非澳門居民,這僅表示,前者有澳門居留權,即使其可能並不在此居住亦然;而後者雖然可能確實在此居住,但沒有澳門居留權。

      二、如果上訴人以澳門為常居地,獲准在此逗留,即使根據第8/1999號法律的規定沒有澳門居留權,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a)項的規定,對可撤銷的行政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也為30日。

      三、應由法院審查對行政行為提起的司法上訴的訴訟前提方面的事實及相關法律定性,尤其是關於撤銷性司法上訴的適時性方面(《行政訴訟法典》第46條第2款,尤其是其中的h)項、第61條及第74條第1款)。

      決定

      - 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確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定為4個計算單位,職業代理費定為1.5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2/2002 17/200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法律問題相同

      摘要

      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特定要件之一是,兩個合議庭裁判對相同的法律問題採取相反的解決辦法。

      如果對同一事實狀況適用了相同的法律規定,但賦予該等規定含義相反,則視為具備法律問題相同的要件。
      如果在一個合議庭裁判中爭論的是《有組織犯罪法》(第6/97/M號法律)第37條a)項把機動車輛盜竊及破壞罪的性質改為公罪這一修改所涵蓋的範圍及其對於把普通盜竊罪規定為半公罪性質的《刑法典》第197條第3款之效力的影響,而在另一個合議庭裁判中爭論的是應不應該把與黑社會的聯繫或者實施犯罪的組織形式視為該法律第8條規定的操縱賣淫罪的構成要件,那末,則不屬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決定

      裁定駁回上訴。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其中訴訟費為4個計算單位,付給依職權指定的辯護人律師費及各種費用1,500澳門圓。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2/2001 10/200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在事實方面之裁判的矛盾

      摘要

      當已認定丈夫與其配偶曾事實上分居,同時又得出結論,夫妻雙方在婚姻期間同居的司法推定成立,則在事實方面的裁判中存在矛盾。

      事實方面的裁判的矛盾導致不可能做出法律方面的裁判,使上訴法院無法知道被上訴的裁判做出的決定以哪一個事實依據為理由,從而不能適用法律,這就要求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準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的規定,把卷宗發回被上訴的法院重新審理。

      決定

      裁定把卷宗發回中級法院,由各原審法官重新審理。
      無須付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