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人身保護令
- 撤銷暫緩執行徒刑
- 上訴之效力
一、如果人身保護令之申請僅以針對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裁決提起的上訴因具有移審效力被錯誤接受,嫌犯在拘押中等待上訴的裁決為依據,則不可能給予該項保護措施,因為在上訴範疇內,上訴人可以就賦予該上訴之效力提起爭辯,而上訴法院有義務對此問題作出審理。
二、人身保護令是對其餘訴訟手段的補充:目的是在不具備任何可以終止非法侵犯自由的其他手段的情況下保護人身自由。
- 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中訂定司法費用為2個計算單位。
– 家庭津貼
– 調查真相的義務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和第87條第1款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規則並不同樣適用於行政程序,也就是說,即使提出對其有利的事實一方負有證明該事實之責任,但行政當局總是有義務去查證所有事實以便達致一公正決定,從而更準確地衡量處於矛盾中的不同利益。
裁定上訴人敗訴。
- 非法移民
- 適度原則
一、沒有使用其所擁有的唯一證件──護照而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本澳居民的人士,因不持有合法證件,被視為處於非法狀態。
二、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對其是否遵守該原則進行審查。
- 駁回本司法裁判之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
– 紀律程序
– 因缺乏事實理據而導致裁判無效
– 終審法院對中級法院審理事實問題方面的審理權
– 審理過度
– 無私義務
– 平等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
– 忠誠義務
在針對行政案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原則上不審理事實問題,只審理法理問題。
在此類上訴中,終審法院原則上不能推翻中級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所形成的心證,而只能審查該心證的形成過程,即調查證據和認定事實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司法上訴陳述階段提出的非嗣後知悉的新的事實不應在審判時予以考慮。
在紀律程序中的被告為了逃避或減輕自己的責任而提供虛假聲明,並不構成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d項規定的忠誠義務,但不影響作為一般情節予以考慮。
裁定上訴人勝訴,撤銷中級法院的裁判,並裁定司法上訴原告勝訴。
- 終審法院在事實方面的審理權
- 上訴
- 新問題
- 在履行職務中作出的明顯損害機構和憲法原則的行為
- 撤職處分
- 不能維持職務上的法律關係
- 適度原則
一、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定,終審法院作為第二審級審理對行政裁判的上訴時,只進行法律審。儘管如此,當法律明確要求事實之存在需要某類證據予證明或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證據之效力時,終審法院可對是否違反該等法律進行審理。
二、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對行政裁判的上訴之目的不是就新的事宜作出決定,因此,如所涉及的問題沒有在向低一級法院上訴時提出,終審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審理,但屬依職權審理者除外。
三、當警察在履行其職務中對被其非法拘留之人士進行毆打,以便其自認觸犯沒有足夠跡象顯示其作出的犯罪時,其行為顯然損害了機構和憲法原則。
四、是否符合不能維持職務上的法律關係的一般要件,由行政當局透過所進行的預測判斷來確定,必須承認其擁有相當大的決定空間。
五、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進行審議。
- 裁定對行政裁判的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為6個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