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05 38/200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輕微違反程序的性質
      - 對實況筆錄的確認行為的可上訴性

      摘要

      從編制勞動輕微違反實況筆錄到將其送交法庭的程序是准刑事性質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的初始階段,它與行政方面非司法或司法的申訴手段是不相同的。
      在因違反第24/89/M號法令規定提起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不存在行政的第一階段和司法的第二階段的區別。
      對違反這一勞資關係法律規定的事宜,可適用的訴訟制度源自對《勞工稽查章程》各項規定的一併考慮及補充適用《刑事訴訟法典》關於輕微違反和刑事方面訴訟程序之規定。
      對勞工事務局局長作出的確認實況筆錄之行為不能使用行政方面非司法或司法的申訴手段。
      對實況筆錄的確認只能將筆錄送交法院以便在那裡對其作出審判,但對歸罪嫌疑人實施的違例行為還沒作出確定性裁判。

      決定

      上訴人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05 9/2005 人身保護令
    • 主題

      - 就違法拘禁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
      - 有罪判決的即時可執行性

      摘要

      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49條第1款應該作出限定性解釋,以便在判決實際徒刑的有罪判決轉為確定前許可對其的即時可執行性,即使有關犯罪不允許羈押,但只要嫌疑人或檢察院為了其專屬利益未提起上訴,或者在不接納平常上訴的情況下沒有對裁判無效提出爭執。

      決定

      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04/2005 40/200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勞動輕微違反程序的性質
      - 對實況筆錄的確認行為的可上訴性

      摘要

      從編制勞動輕微違反實況筆錄到將其送交法院的程序是准刑事性質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的初始階段,它與行政方面非司法或司法的申訴手段是不相同的。
      在因違反第24/89/M號法令規定提起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不存在行政的第一階段和司法的第二階段的區別。
      對違反這一勞資關係法律規定的事宜,可適用的訴訟制度源自對《勞工稽查章程》各項規定的一併考慮及補充適用《刑事訴訟法典》關於輕微違反和刑事訴訟程序之規定。
      對勞工事務局局長作出的確認實況筆錄之行為不能使用行政方面非司法或司法的申訴手段。
      對實況筆錄的確認只能將筆錄送交法院以便在那裡對其作出審判,但對歸罪嫌疑人實施的違例行為還沒作出確定性裁判。

      決定

      上訴人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04/2005 10/2005 人身保護令
    • 主題

      - 拘留
      - 將被拘留者提交法官

      摘要

      如果有人因被懷疑犯罪被警方違背其意願剝奪自由,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37條a項規定,被拘留人應該在最遲48小時之內提交接受簡易訴訟形式的審判,或交由有許可權法官進行首次司法詢問或者適用某項強制措施,即使沒有對其進行正式拘留。

      決定

      不批准發出人身保護令。為著所有效力,申請人被視為自4月16日24時起不間斷拘留。訴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中司法費用訂定為1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4/2005 4/200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加重盜竊罪
      - 累犯

      摘要

      為了證明係累犯,必須查明體現出先前的判決對預防嫌犯重新犯罪未能起到足夠作用的情節。
      為此,僅考慮先前的判決還不夠,而需要具體事實來支持先前的判決對預防嫌犯重新犯罪未能起到足夠警戒作用的這一判斷。

      決定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之合議庭裁判,把對被告的單罪刑罰改為四年徒刑,數罪並罰的單一刑罰改為六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