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理據與決定相互對立
- 考慮了沒有提出的事實(不當審理)
應該根據檢查理據的推斷和結論之間的一致性來衡量理據和決定之間的相互對立。
當理據中顯示的推理指向一個特定的法律後果,而結論中得出另一後果,即使它法律上正確,也認定無效。
考慮未經各當事方提出、也未獲證明、同時還是不明顯的事實,存在《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後半部分規定的裁判書的無效。
該項無效應該在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範疇通過審理案件的實體問題而得以補正。
裁定上訴理由部份成立,宣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審理原告提起的上訴部份無效。補正該無效後,裁定訴訟原告敗訴,駁回其請求。
– 在庭審中宣讀被告之陳述
對《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a)項規定的宣讀被告之前作出之陳述的條件,應作限制性解釋,以便配合在被告不出席聽證時,允許經相關辯護人聲請,宣讀其陳述。
拒絕上訴。
- 法律規範
- 普遍性
- 抽象性
澳門金融管理局行政委員會2004年3月11日第154/CA決議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的特點,因此是一規範性行為。該決議確定總監和助理總監享受的某些福利待遇僅發放給實際擔任領導職務的人,而所有不再擔任該等職務的員工將不再享受該等福利,即使保持該等職級也枉然。
上訴獲勝,撤銷被上訴合議庭裁判,如果沒有任何妨礙此事宜的話,原審法院應該審理實體問題。 免去兩級法院的訴訟費用。
- 婚姻
- 重婚
-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香港婚姻條例》
一、根據1950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國人結婚時,如果一方為已婚者,該項婚姻無效。
二、中國人根據《香港婚姻條例》經香港公開民事登記於1958年結婚,如結婚人一方為已婚者,則該項婚姻無效。
確定上訴勝訴,部分撤銷被合議庭裁判,裁定丁同戊1958年5月31日在香港締結的婚姻為無效婚姻。
本法院及中級法院的訴訟費由丁負擔。
- 勞動輕微違反程序的性質
- 對實況筆錄的確認行為的可上訴性
從編制勞動輕微違反實況筆錄到將其送交法庭的程序是准刑事性質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的初始階段,它與行政方面非司法或司法的申訴手段是不相同的。
在因違反第24/89/M號法令規定提起的輕微違反訴訟程序中不存在行政的第一階段和司法的第二階段的區別。
對違反這一勞資關係法律規定的事宜,可適用的訴訟制度源自對《勞工稽查章程》各項規定的一併考慮及補充適用《刑事訴訟法典》關於輕微違反和刑事方面訴訟程序之規定。
對勞工事務局局長作出的確認實況筆錄之行為不能使用行政方面非司法或司法的申訴手段。
對實況筆錄的確認只能將筆錄送交法院以便在那裡對其作出審判,但對歸罪嫌疑人實施的違例行為還沒作出確定性裁判。
上訴人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