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終審法院在事實事宜方面的權力
– 行政事宜的上訴
– 自由評價證據
一、在對中級法院作出的行政事宜合議庭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只審理法律問題,不可以對被上訴法院就證據所形成的心證提出質疑。
二、在沒有任何標準或法律性質的規則為依據的情況下,中級法院按照其謹慎判斷而對證據作出的自由評價不受終審法院的審查。
駁回上訴。
不科處訴訟費用。
– 非法工作
– 非本地居民
– 無報酬活動
– 宗教活動
–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適用於那些為他人在澳門從事宗教活動的非本地居民,即使無報酬亦然。
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駁回行政司法上訴。
司法裁判和行政司法兩上訴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甲支付,其中司法費分別為3個和2個計算單位以及1/3的訴訟代理費。
- 販賣毒品罪
-“少量”麻醉品
- 海洛因
- 麻醉品物質的淨重
一、原則上,為了確定被繳獲的麻醉品是否應定為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的“少量”,應當查明——如果在程序上或技術上等可行的話——被繳獲的產品中所含麻醉物質的重量,不論該等產品是何種狀態。
二、如果——由於程序或技術等原因——不能查明麻醉物質的重量,只證明該產品中含有麻醉物質,那麼,審理法院或上訴法院應當考慮是否可以得出結論認為,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和第3款的規定並且為著該規定的效力,含有麻醉品的物質的重量是否屬於“少量”。
如果可以得出結論,則行為人的行為可根據情況納入該法令第9條或者第8條的罪狀。
如果法院不能得出可靠的結論,則必須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以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罪狀判處行為人。
三、根據並為著第5/91/M號法令第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的效力,個人三天所需海洛因的淨吸食量為300毫克。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為四個計算單位,同時因被拒絕上訴而還要支付五個計算單位。
- 特別假
- 配偶收取交通運輸費的權利
交通費權利延伸至享受特別假權利人的配偶旨在幫助那些長期處於、而不是偶而處於經濟拮据狀況的人,以便負擔相關的交通費用。
適用第62/98/M號法令第7條第2款a項規定的要件,應該從整體上考慮形成享受特別假權利的三年期限內的平均收入。
裁定上訴人敗訴。
- 消極行為的效力中止
- 逗留許可
真正的消極行為是那些沒有改變利害關係人的法律狀況,且不具備任何屬次要或附帶性質的積極效果的行為。
裁定上訴人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