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刊於2006年04月17日第16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
–上訴標的
–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的准照
一、對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所作的決定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中,如原審法院認為有關之瑕疵已獲補正,而司法上訴和司法裁判上訴之上訴人,在後一上訴中重複那些向原審法院已提出的理據,但卻對決定中作為瑕疵已補正的理據不發表任何意見,那麼,本法院將不審議行政行為存在瑕疵的問題。
二、根據《武器及彈藥規章》第27條第1款c)項規定,只有提出並證明因例外或特殊之生活環境或從事特定職務活動所固有之危險時,警察當局才可以批給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
駁回本司法裁判的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適用範圍
– 宗教活動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狹義的勞動關係,還包括當中第2條規定的一系列情況,特別是在沒有報酬的條件下為他人進行活動以及為自身利益從事活動。
非本地居民逗留在澳門未經許可而進行傳教活動,無論有沒有報酬,均受上述行政法規第4條第2款規定的期限所限制。
上訴勝訴,並因此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 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之上訴
– 決定互相矛盾
作為以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為依據提起之上訴的其中一個前提,互相矛盾的決定必須是明確作出的,不能只是一個隱含的或假設的矛盾或差異。
上訴敗訴。
– 請求清償債權人提出異議的範圍
– 沒有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 具留置權保障的債權的獲清償次序
在對清償債權請求提出異議的階段,當涉及同一個被查封的財產時,要求清償債權人可以對執行人的債權及其保障提出異議,並對清償有關債權的順序表達意見。
《 民事訴訟法典》第759條第3款規定的消滅和變更債務的原因中,應包括與債權的保障有關的原因。至於該款的後半部份,對由司法裁判或仲裁裁決確認的債權提出争議的依據之限制,應只對受該裁判或裁決的已確定效力約束的請求清償債權人有效。
在提出清償債權請求的階段裏,債權及其擔保是否經裁判確認的意義在於提出異議的依據有否受限制。
不對執行人的債權和請求清償的債權提出異議將產生完全不利效果,有關債權將立即獲得確認。因此,提出質疑構成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債權人的程序責任。
在沒有出現《民法典》第749條第2款所指的例外情況之下,涉及不動產之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即使抵押權登記在先亦然。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和初級法院法官批示中涉及清償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債權順序的部份,並在本請求清償債權程序的範圍內,把清償兩債權的順序定為上訴人的債權居先,被上訴人的債權次之。
對2006年1月18日第23/2005號合議庭裁判的解釋
不批准解釋的請求。
與2006年1月18日合議庭裁判一起公佈於《特區公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