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22 162/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不批准所有請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10/2022 84/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重複陳述及結論

      摘要

      一、(本)——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標的”已不(再)是在其先前提起的司法上訴中向中級法院提出質疑的“行政行為”,而是該法院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中的決定,因此,不應當——完全——複製其在之前的司法上訴中所提出的主張。
      二、如果在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案中所作之決定提起的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上訴人僅重複其在司法上訴中所使用的理據,沒有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為裁定司法上訴敗訴所使用的理據提出質疑,那麼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決定只能裁定此上訴敗訴,無需對所使用的理據是否成立作出審理。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2 45/202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
      - 評審標書委員會委員的評分

      摘要

      一、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14條及第115條的規定,行政當局應透過扼要闡述有關決定之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對其行政行為說明理由,而採取含糊、矛盾或不充分之依據因而未能具體解釋作出該行為之理由的情況等同於欠缺理由說明。
      二、行政行為的理由說明應能讓一個普通行為相對人還原相關行為作出者的認知和評價過程。
      三、在通過公開競投或書面諮詢程序作出判給的個案中,問題的關鍵是行政當局在判給行為中是否就該判給作出適當的理由說明,而非組成評審委員會的某一委員是否就其本人的具體評分說明了理由。
      四、在本案中,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核准的《詢價方案》及《承投規則》中列明了所有對投標人遞交的標書進行評估所應考慮的具體因素及所應遵循的標準,評審標書委員會及其委員須根據這些因素及標準對投標人提交的“承投方案”與《承投規則—項目要求》中列明的技術規格及內容的符合程度作出考量,給出相應的評分。
      五、評審標書委員會委員在評分時無疑受到各項(技術性)指標的限制,但同時也獲得了上述評分標準所給予的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根據其本人對投標公司提交的方案與《承投規則》的要求之間的符合程度作出的自由評估給出他們認為合適的分數。
      六、即使評審標書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是行政當局作出判給的關鍵所在,評審標書委員會的其中一位委員未就其在承投方案項目的評分作出特別的理由說明並不會引致行政長官作出的批給行為沾有欠缺理由說明的瑕疵。關鍵在於,綜合考慮《詢價方案》及《承投規則》中已列明的各項(技術性)指標及評審所採用的標準,各投標公司(包括現被上訴人)能夠理解在“承投方案”項目獲得某一分數的理由,繼而能採取法律手段維護其正當權益。

      決定

      合議庭裁定行政長官及甲提起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並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在不存在其他障礙的情況下就乙在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其他問題進行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2 14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通常居住”
      臨時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及第16/2021號法律)
      註銷

      摘要

      一、“通常居住”的概念是一個可以被法院審查的“不確定概念”,它必然意味著一個具有一定時間跨度及質量程度的“事實狀況”,因為該身份還要求具備某種“連結因素”的性質,顯示出“與某地”(或地區)“具有緊密且實際的聯繫”,有在此地居住以及擁有和維持居所的真正意圖。同時亦要知道的是不僅僅要求“親身出現”在某一地區作(單純的)“逗留”(即所謂的“體素”),而且還要求在逗留時具有(真正的)“成為該地區居民的意圖”(“心素”),這個意圖可以通過其個人、家庭、社會及經濟日常事務等多個能夠顯示“切實參與及分享”其社會生活的方面予以評估。
      二、僅從一名之前獲批在澳門的居留許可的人士“暫時不在”澳門的事實中並不能必然得出他已經不再“通常居住”於澳門的結論。
      三、事實上,根據(新的)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再通常居住”
      四、然而,在過去數年中,利害關係人僅在澳門“短暫逗留”,在沒有從卷宗中得出其他結論的情況下,不能認為其在澳門“通常居住”。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22 90/2022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 對事實的法律判斷

      摘要

      一、在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中,被指互相對立的裁判所討論的問題應該是相同的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必須是針對相同的事實就同一法律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和適用,並且裁判對立的情況必須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二、關於《刑法典》第27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中提到的“危險”,如果中級法院針對在不同的合議庭裁判中已經認定的事實事宜,就該等事實是否顯示存在“具體危險”作出相反判斷,這種判斷與對事實情況的具體評價有關,並不涉及對法律規定的解釋。
      三、即使接受上訴人有關屬同一法律問題的觀點,也不能認為統一司法見解的前提條件成立,因為並不存在明示的裁判對立的情況。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