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殺人未遂
- 或然故意
一、在罪過方面,殺人罪所要求的主觀故意可以是法律所規定的任何形式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或然故意。
二、無論是上訴人所述的“突然起意”襲擊被害人還是被害人並未因此而遭受嚴重傷害的事實,還是兩者綜合考慮,均不能必然排除上訴人的故意。
三、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從案中查明的客觀事實,尤其是上訴人使用的犯罪工具、襲擊被害人的方式以及襲擊的身體部位,並結合案發前後的環境等等,從整個案件的總體情況來判斷上訴人是否有殺人的(或然)故意。
合議庭裁判上訴敗訴。
- 第三嫌犯上訴敗訴;
- 第四嫌犯上訴勝訴.
- 上訴敗訴.
- 司法上訴的標的
- 判決無效
- 過度審理
一、撤銷性司法上訴旨在分析行政當局依據一定的理由所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此行政行為即法院審理的標的。法院在此類訴訟中並不具有完全的審理權(但不妨礙法院依職權審理其有權審理的問題)。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第二部分)的規定,法院僅可以審理上訴人提出的或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否則判決因過度審理而無效。
三、如果司法上訴人從未向行政當局提出過適用《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規定的問題,請求行政當局根據該條款的規定對從無效行為中衍生之事實情況賦予某些法律效果,而在被訴行政行為中也看不到行政當局曾對該問題進行過考量,並作出不適用該條款規定的決定,那麼這個問題並不在被訴行政行為的範圍之內。
四、關於是否根據第123條第3款的規定賦予法律效果,屬於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的範圍,應由行政當局根據具體個案的情況進行考量,行使其自由裁量權作出決定。
五、如果被訴行政行為並未作出相關決定,則法院不能就是否適用第123條第3款規定的問題作出審理,因為已超出其審理範圍。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有關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23條第3款的規定賦予從被宣告為無效的向司法上訴人發出、換發及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的行為中衍生之事實情況假定的法律效果的決定,維持被訴行政行為。
澳門特區的居留許可
前提錯誤
“事實前提的錯誤”是行政行為非有效的其中一項原因,屬於一種構成實質性違法情況的違反法律的瑕疵,因為違反法律的是行政行為本身的內容。
該瑕疵指的是,行為人在作出最終行政決定時所基於的前提與實際發生的具體情況不一致,因為在行政決定中考慮了未經證實或者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事實。
這樣,若被上訴行為所基於的(事實)前提不成立,則該行為因“事實前提的錯誤”而存有“違法”瑕疵。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