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交通意外
- 長期部分無能力
- 非財產損害賠償
- 責任分擔
一、在訂定因長期無能力而喪失收入能力的損害賠償金額時,法院應考慮《民法典》第560條第5款的規定,並按照《民法典》第560條第6款的規定適用衡平原則,但並不妨礙考慮其他已認定的有關事實,如受害人的年齡、受傷害前的身體狀況、現行之薪酬及工作、學歷、其在受害前後職業上之期許等等。
二、立法者將非財產損害的範圍限定為那些基於其嚴重性而應受法律保護的損害。
三、對非財產損害的彌補亦遵循衡平的標準,考慮每個個案的具體情節,衡量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人和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以及司法見解通常所採用的賠償標準等等。
四、駕駛者在公共道路駕駛車輛時,應根據天氣情況、路面狀況、交通狀況及其他特殊情況而調節車速,使車輛可在前方無阻且可見的空間內安全停車,以及避開在正常情況下可預見的任何障礙物。
五、另一方面,行人應在供行人使用的路徑或通道上通行,行人在車行道上通行時,不應影響車輛行駛。行人應使用有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橫過車行道;如果在50公尺距離內沒有經適當信號標明的人行橫道時,行人可以在不影響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橫過車行道,但有義務注意來往車輛的距離及車速,以快速和安全的方式通過。
六、如果案中認定的事實顯示駕駛者及行人均違反了道路交通規則,法院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釐清每個涉案人對於交通事故的發生所起的作用,從而確定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
合議庭裁定民事請求人甲提起的上訴敗訴,乙的上訴部分勝訴,改判該保險公司向民事請求人支付長期部分無能力及非財產損害賠償金額合共770,000.00澳門元,以及按照70%的比例承擔民事請求人將來接受止暈等對症治療而產生之費用的相關賠償,直至達到承保限額;倘有超出的部分,則由被告(第二民事被請求人)按上述比例承擔。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