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決定
- 聲明異議理由不成立.
決定
- 上訴敗訴.
決定
- 上訴繼續進行.
決定
- 上訴敗訴.
主題
- 執行異議
- 裁判無效
- 人證
- 未經中級法院審理的新問題
摘要
1.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所指的無效是指法院所持依據與裁判之間出現邏輯矛盾的情況,例如按照法院的理由說明應作出判處,但最終法院卻決定不判處被告。如果法官就認定的事實不當地適用或解釋法律,則不存在判決無效的情況。
2. 根據《民法典》第388條第1款的規定,如果擬證明的對象為任何與公文書或《民法典》第367條至第373條所指私文書的內容不符的協定,又或為任何附加於該等文書內容的協定,則不得採納人證,且不論有關約定係於文書製作之前、同時或之後訂定者亦然。換言之,第388條第1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欲採用人證來證明的是與文書內容不符的“協定”,其背後的含義是,雙方當事人實際上想通過一項協議實現與文件上所載的內容相反或超出文件本身之內容的目標,而在本案中不存在雙方當事人之間與“借款單”所載內容相反或超出“借款單”內容的任何“協定”,故排除人證的前提不成立。
3. 如果上訴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的屬於未經中級法院審理的新問題,而且並非法院應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則本院不予審理。
決定
裁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