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蔡武彬法官
停車位
占有
要素
占有的保護
- 上訴敗訴.
- 已證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特別減輕
- 量刑過重
- 僅當法院未能就訴訟標的範圍內的全部事宜表明立場時,方存在“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換言之,只有在發生了對“重要事實”的“遺漏審理”,且根據“已認定的事實”無法良好而妥當地對交予法院審理的案件適用法律的情況下,才存在上述瑕疵。
- 雖然存在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其他販毒同伙的身份訊息的事實,但並不代表必然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刑罰特別減輕條件。
- 法律所要求的“明顯減輕”並不是一般或普通程度的減輕。在具體個案中,唯有通過某些情節的存在而反映出事實的不法性、行為人的罪過或刑罰的必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減輕才能為特別減輕刑罰提供正當的理由。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 - 刑罰幅度 - 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裁定被告的上訴理由不成立,駁回有關上訴,並維持被訴的決定。
行政程序
以“程序瑕疵”為由“對行政行為提起的上訴”
調查不足
事實前提的錯誤
“新事實”
- 上訴勝訴.
- 可受理性
- 事實事宜
- 法律事宜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中級法院在上訴中確認初級法院在本案所作的裁判而宣示的有罪合議庭裁判,倘有關犯罪的抽象刑幅不超過10年徒刑,屬不得提起上訴的情況。
- 是否存在“殺人意圖”屬事實事宜,而非法律事宜。
合議庭裁決如下:
- 駁回被告就“持有及使用禁用武器罪”提起之上訴;
- 裁定被告就“加重殺人罪”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中級法院就“加重殺人罪”及相關的犯罪競合處罰的裁判部分,並發回重審,以便就相關問題重新作出審理。
- 上訴部分勝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