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1 21/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居留許可
      - 居留許可的目的(家庭團聚)
      - 共同生活

      摘要

      1.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就行政當局決定是否批給居留許可而“尤其應考慮”的因素作出規範,當中明確規定,除其他因素外,還應考慮利害關係人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親屬關係以及在澳門居留的目的及其可能性。
      2. 在決定是否批給居留許可的問題上,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限制的範圍之內自由作出決定,享有十分廣泛的自由決定空間。
      3. 如果利害關係人以家庭團聚為由提出居留申請,但事實上卻並未與配偶一起在澳共同生活,那麼毫無疑問的是,批准居留申請已經失去其意義,故行政當局否決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並無違反法律之虞。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1 42/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4/2021 200/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不批准申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4/2021 25/202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不批准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04/2021 36/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撤職與強迫退休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無論是強迫退休處分還是撤職處分均可適用於因違紀而導致職務關係不能維持的情況,原則上這是科處強迫退休處分或撤職處分的前提。
      二、立法者還列舉了一般科處強迫退休及撤職處分的各種情況;在這些情況下,行政當局可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處分,但強迫退休處分“僅對最少具有為退休之效力而計算之十五年服務時間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科處”,如違紀人員不具上述服務時間,則必須對其科處撤職處分(《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15條第2款及第3款)。
      三、雖然第315條第3款提到了年資的問題,但立法者作這樣的規定並非為排除對具有15年服務時間的違紀人員科處撤職處分,而是不容許對服務時間少於15年的違紀人員科處強制退休的處分。顯而易見的是,對具有超過15年服務時間的人員並非必須科處強迫退休處分,並非不能科處撤職處分。
      四、除第315條第3款所作的不能對服務時間未滿15年的違紀人員科處強迫退休處分的強制性規定之外,如違紀行為導致職務上的法律狀況不能繼續維持,則行政當局可以(並且應當)根據具體個案的情況選擇對違紀人員科處強迫退休或撤職的紀律處分,這屬於行政當局自由裁量的範圍。
      五、紀律處分的適用以及具體處罰的選擇均由行政當局自由裁量。
      六、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1條第1款d項規定,只有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才構成可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
      七、只有在出現嚴重錯誤時,也就是說,只有在發生明顯的不公正或在所科處的處分和公務員所犯的過失之間出現明顯不相稱的情況時,法官才可以介入。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