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1/11/2020 166/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決定

      - 撤銷被上訴裁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0 127/202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危險犯
      共同正犯
      從犯

      摘要

      一、“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屬於被稱為“抽象危險罪”和“公共危險罪”的一類犯罪。
      二、在“抽象危險罪”中,法律只要求某些行為具有對某些財產或價值構成危險的(一般)能力,而判斷的基礎則是某些行為一般而言會對這些利益或價值構成危險的法律假設。
      三、而“公共危險罪”則擬保護數目眾多的法益。
      四、在本案中,“公共健康”屬於複合法益,其首要目的在於保護吸食者的身體完整性和生命等“個人法益”,同時也維護安寧、個人自由以及家庭穩定等價值。
      五、這些罪狀所規定的不法行為又被稱為“舉動犯”、“即時犯”或“着手犯”,指的是那些行為人一經着手實施正常的犯罪實行過程(單純的嘗試),“符合罪狀之結果”即視為達成的犯罪,其原因正在於,在發生任何實際侵害之前,這種侵害的危險便已產生(達成)。
      這樣,刑事保護便被提前了,“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是作為一個“過程”而非僅作為“一個過程的結果”而被處罰。
      六、有鑒於此,面對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所列出的一系列行為,對可歸入“正犯”或“從犯”類別的行為作出“區分”的意義並不大,因為任何“接觸”或“接近麻醉藥品”的行為(已排除“為供個人吸食而持有”的情況)都能夠(或者有可能)單獨構成符合相關罪狀的不法行為。
      七、“從犯”的行為實際上不能超出(物質上或精神上的)(單純)幫助。
      換言之,從犯只是為他人的行為提供幫助,但並不參與其中。
      八、(像現上訴人這樣),與另一行為人經事先約定一起從香港來到澳門,以便展開相關活動,謀取經濟利益,且逗留在本地酒店場所的房間內,在預先知悉所有活動細節的情況下,以自由、有意識、合謀合力的方式作出行為,主動跟進並參與了犯罪計劃(實際)完成之前的所有階段的情況,不應被視為“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的從犯,而是該罪的“共同正犯”。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0 171/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數項中所規定的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要件必須要同時成立,只要其中一項不成立便不能批准保全措施,除非出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所規定的情況。
      二、聲請人有責任具體且詳細地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為此,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表述是不夠的。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0 165/2020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在具體量刑方面,《刑法典》第65條訂立了量刑的一般標準,明確規定具體刑罰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確定,並要考慮所有在卷宗中查明的具體情節,尤其是於該條第2款所列明的因素,包括事實的不法程度、作案方式、犯罪事實所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故意或過失的嚴重程度、行為人在犯罪時所表露的情感及犯罪目的或動機、行為人的個人狀況及經濟狀況、犯罪前後的行為表現等等。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0 99/2020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紀律程序
      訴訟因嗣後無用而歸檔
      駁回起訴
      新的程序

      摘要

      一、如“訴訟程序因進行訴訟屬無用而消滅”,那麼消滅的僅僅是現有的“訴訟法律關係”,而“實體法律關係”則維持不變,同時不妨礙就同一標的提起另一訴訟。
      二、這樣,一個因(假定存在的)訴訟嗣後無用而將一宗(尚未提起控訴的)紀律程序歸檔的決定並不妨礙該程序所涉及的事宜在一宗因發現並不存在上述無用的原因而提起的新程序中被調查。

      決定

      - 上訴勝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