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命令終止主管官職職務的決定
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
根本性手續
一、行政當局除了受“合法性”原則、“謀求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居民權益”原則以及“公正”和“善意”原則的約束(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1條,以及《行政程序法典》第3條、第4條、第7條和第8條)之外,(還)有義務避免作出“出其不意的決定”,因此,應適當且合乎規範地遵守“辯論原則”,給予私人(公平地)“參與其決定的權利”。
二、聽證權不僅作為一種對實體法律的保障而存在,同樣還以達成共識、令決定更貼近事實以及提高決定的認受度為其宗旨。因此,它是在現代公共行政尋求對話、共識以及實現所希望達至的“實質正義”的趨勢下所產生的一項手續。
三、當對利害關係人的聽證具強制性或未被具體免除時,它構成一項“根本性的手續”,若欠缺則導致形式瑕疵和包含最終決定的行政行為非有效。
四、“欠缺對利害關係人進行事先聽證”只有在所行使的是一項“限定性權力”時才構成-或降格為-“非根本性手續”。
- 上訴敗訴.
外地裁判的審查與確認”
前提;(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
《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裁判已轉為確定
一、待被審查裁判“已轉為確定”是在澳門特區對其作出審查與確認的前提。
二、然而,“裁判已轉為確定”的概念並不是(也不必)在所有的法律體制中都具有相同的含義和涉及範圍。
三、這樣,由於澳門特區的“判決審查”制度更為接近“單純形式審查”(簡單審議)制度,因此在沒能證明待被審查裁判尚未轉為確定而且卷宗資料顯示該裁判為“終局裁判”的情況之下,沒有理由不認定該前提成立。
- 上訴敗訴.
紀律處分
權利恢復
撤職處分
轉換(為強迫退休)
自由裁量權
一、應將“恢復權利”和它的(所有)“效果”(例如“轉換處分”)予以區分,因為(狹義上的)“恢復權利”是一回事,只要滿足了關於“時間”和公務員或服務人員“行為良好”這兩項要件,便“……使無能力之狀況及尚存之其他判罪效力終止,並應記入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個人檔案 ”(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349條第4款)。
也就是說,恢復權利者重新取得“擔任公職的能力”(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3條第1款d項),但“無權回到之前的職位或職務”,他必須按照《公職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一個新的投考/選拔和(或有的)任用程序。
二、然而,這並不等於“完全回到過去,一切宛若當初”,因為同樣該條第6款所規定的(或有的)“撤職處分轉換為退休”也只不過是一種“可能性”或者工作人員的一種“期待”,與之相對應的是行政當局的一項“權能”-或者更準確地講是一項“自由裁量權”,而不是亦不構成批准恢復權利的“直接”、“立即”或“必然”效果。
三、僅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院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作出審議。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