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上訴勝訴.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加重)不法持有麻醉藥品供吸食”罪
“較輕的販賣”罪
刑罰的特別減輕
刑罰幅度
“毒癮”
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
發回
一、刑罰的特別減輕只能在“特別”或“例外”情況下發生-並不適用於“通常”、“普通”或“一般”情況,對於這些情況,應適用正常刑幅-亦即,當相關行為顯示出極低的嚴重性,以至於可以合理地推斷,立法者在設定相關罪狀所對應的刑幅的正常限度時並沒有想到該等情況時。
刑罰的特別減輕制度是為實現公正、適當和適度這些不可拋棄之價值而應運而生的,有必要令體系具備一個真正的安全閥,從而在特殊情況下,即當存在明顯減輕對行為作出處罰的必要性的情節,給人留下其嚴重性與立法者在訂定相關刑幅時所考慮的那些“正常”情況相比特別之低的總體印象時,可以,甚至必須去作出特別量刑,用較輕的刑幅代替法律為有關行為所訂定的刑幅。
二、只有行為人在收集證據方面提供具體幫助,而該等證據對識別或逮捕其他對販賣毒品應負責任的人尤其是屬販毒團夥、組織或集團的情況起著決定性作用時,這些幫助才具有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
三、當行為人為吸食而持有的麻醉藥品的數量超過每日用量的五倍時,構成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4條第1款、第2款和第8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加重)不法持有麻醉藥品供吸食罪”。
四、被告(被證實)有“毒癮”的狀況可能會令法院得出“相關事實的不法性”符合經第10/2016號法律修改的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所規定的“相當減輕”這一情形的判斷。
五、如果法院遺漏就所陳述的“被告的毒癮”發表意見,則存有“已認定的事實事宜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而這將導致案件被發回重審。
- 第一和第二被告的上訴敗訴, 重新對第三被告作出裁判.
- 上訴敗訴.
- 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