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1 139/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
      - 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且不成比例之損失

      摘要

      一、是否會對《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所指在具體情況下行政行為所謀求的公共利益造成嚴重侵害,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理據以及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理由作具體分析。
      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即使法院不認為已具備第1款b項所指之要件,如符合其餘要件,且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聲請人造成較嚴重而不成比例之損失,則仍得准許中止該行為之效力。
      三、為了能夠宣告中止效力,聲請人有責任揭示並證明所謂的嚴重而不成比例的損失。
      四、如果基於卷宗所載資料無法評估上訴人所提出的損失,亦無法在案中所涉及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作出權衡,進而判斷立即執行有關行為會對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與該處罰行為在具體情況下所謀求的公共利益受到的嚴重侵害相比是否更為嚴重而且不成比例,那麼不應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的規定批准中止效力。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1/2021 102/2021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10/2021 123/2021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黑社會組織
      - 犯罪集團
      - 共同犯罪

      摘要

      1. 如果被告並未針對中級法院裁判書制作法官的簡要裁判向評議會提出異議,則不可直接就該簡要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2. 一般來說,黑社會組織有三個基本構成要件:
      - 組織要件:相互間形成合意,各成員均明確或默示加入其中,以達到集體目的,即使該等成員從未謀面或互不相識亦然;
      - 集團穩定性要件:在時間上維持穩定的犯罪活動的意圖,即使後來沒有具體做到亦然;
      - 犯罪目的要件: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實行法律明確規定的犯罪而形成的合意。
      3. 《刑法典》第288條規定的犯罪集團罪是第6/97/M號法律所規定的黑社會組織罪的基本罪行,兩者的區別之一是是否以取得不法利益或好處為目的。
      4. 關於黑社會罪與共同犯罪,本終審法院認為,應以從事犯罪活動為目的以及這一意圖的持續性對兩者進行區分,後者僅為實施某一具體犯罪而臨時達成的單純協議。
      5. 根據《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共同犯罪只是個人犯罪延伸的原因,在一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變更性的加重情節。因此,凡是在較長的時間內齊心協力,以穩定地實施某類犯罪為目的者,即使未形成組織或者沒有事先的協定,也屬黑社會。如果是普通的一夥人,或者幾個人偶爾聚在一起,實施一個或多個犯罪行動,但不具備團夥的穩定性和牢固性,則應排除在黑社會的概念之外。
      6. 如果涉案組織的穩定性和牢固性在法院認定的事實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則無疑不屬於共同犯罪的情況。

      決定

      合議庭裁定:
      - 不受理第二被告乙及第四被告丁提起的上訴;
      - 上訴人甲、丙、戊及己提出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21 89/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0/2021 119/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紀律程序”
      無效
      過度審理和遺漏審理
      上訴審中的證據調查
      審查證據

      摘要

      一、只有當法院“審理了不得審理的問題”(即逾越其“審理權”)或者“未審理須審理的問題”時才會出現“過度審理”和“遺漏審理”的瑕疵。
      二、《行政訴訟法典》第42條第1款g項和h項及第64條之規定應該被作出限縮性解釋,即在司法上訴中不能調查以推翻已經在紀律程序中產生之證據為目的的證據。
      三、在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得譴責各審級在證據方面形成的心證。但是,如果在事實事宜的審理中違反了法律規定或法律原則,則可以承認並宣告該心證的形成有法律障礙。這種譴責僅限於針對查證事實的合法性,不直接涉及該等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