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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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居留許可的續期
- 重要法律狀況
- 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獲得臨時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應該在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而如果該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臨時居留許可應該被取消,除非利害關係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者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
二、如果有關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利害關係人應該在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又無合理解釋的,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三、“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是指批准臨時居留許可所依據的法律狀況,在本案中,該法律狀況必然反映在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3條第1款所規定、以在澳門購買不動產為由批准臨時居留許可的法定要件上。
四、作為給予臨時居留許可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在澳門銀行擁有金額不低於法定金額的定期存款毫無疑問屬於作為考慮給予居留許可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如上訴人所說那樣,僅屬於事實狀況。
五、法律事實是指受法律重視的事件,即可產生法律效果的事件。這些法律效果通常是指設立、變更和終止一種法律狀況,由此得出,法律狀況和法律事實是密切相關聯的概念。
六、根據第3條第1款的規定,為給予以購買不動產為依據的臨時居留許可必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 購買價金不低於一百萬澳門元的不動產;(二) 擁有金額不低於五十萬澳門元的定期存款;以及(三) 具有高等專科或等同高等專科學位(但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除外)。
七、顯而易見,作為必要條件,法律並沒有賦予首個條件更多的重要性,亦未賦予其餘條件較少的重要性,法律所要求的是要符合給予臨時居留許可的所有條件,據此,我們不能認為首個條件屬於重要條件,而其餘則屬於次要或附加條件。
八、同一法規第19條則規定居留許可續期的程序及必要條件,它同樣也要求利害關係人保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以購買不動產為由獲得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有義務證明相關權利仍為其擁有。
九、對現涉及的規範應結合同一法規第18條的規定來進行解釋,該規定要求在臨時居留許可期間保持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否則將導致居留許可被取消。
十、第19條第2款(一)項所指的例外情況僅涉及維持批給前提的證明方面的內容,不要求提交關於第3條第1款(三)項及第2款(一)項及(二)項所指要件及所繳付的重要財產的價金或其市場價值的新證明。
十一、免除提交證明並不能排除在臨時居留期間須保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的要求,這是臨時居留許可續期的前提。
裁判駁回上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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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租賃的批給
- 租金
- 延遲
- 繳費通知
一、即便財政局有義務通知承批人支付因承租土地而須繳納的年租,而且沒有履行該義務,債務人也在根據7月13日第164/98/M號訓令應在五月繳納的期限屆滿後構成延遲。
二、財政局通常寄給承批人的支付因承租土地而須繳納的年租的通知的目的只是勸告或者提醒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租金的義務,並同時告知其租金的數額。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在稅務方面的司法爭訟中,當案件利益值低於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不得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合議庭裁定駁回針對裁判書制作法官決定不審理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批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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