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2/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居留許可的續期
      - 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 適度及公正原則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該在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而如果該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臨時居留許可應該被取消,除非利害關係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者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
      二、如果有關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利害關係人應該在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又無合理解釋的,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三、第18條第2款所規定的可不取消居留許可的例外情況(在澳門貿促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的邏輯前提是利害關係人在30日期間內就相關狀況的消滅和變更情況履行通知義務。
      四、同一法規第19條則規定居留許可續期的程序及必要條件,它同樣也要求利害關係人保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以購買不動產為由獲得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有義務證明相關權利仍為其擁有。
      五、根據適度原則,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限制必須是對確保以公權力作出的行為所欲達致的目的來講屬合適且必需的。
      六、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由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七、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上述法律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八、根據狹義的公正原則,所有在明顯不公正的基礎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可以通過司法上訴予以撤銷。
      九、這裏所說的“明顯不公正”不僅包括行政當局毫無根據或毫無必要地迫使私人犧牲權利的情況,而且還包括行政當局對私人存有故意或惡意的情況。
      十、在本案中,看不到被質疑的行政行為與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有任何偏差,而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面也沒有出現明顯不公正或嚴重的錯誤,我們知道只有在行使該權力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構成對法律的違反,且可以受司法審查。
      十一、原則上,在衡量是否對居留許可予以續期時所要考慮的公共利益高於利害關係人在澳門居住的個人利益。

      決定

      合議庭裁判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8/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9/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7/2013 44/2013 關於集會權和示威權的上訴
    • 主題

      - 集會權
      - 噪音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自由裁量權
      - 公共安全
      - 說明理由
      - 保護區的保留
      - 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款和第4款
      - 禮賓府
      - 政府官員的私邸

      摘要

      一、根據《基本法》第40條,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並且對權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與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相抵觸。
      二、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1條第3款的規定,集會權及示威權之行使僅得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才受限制或制約。
      三、5月17日第2/93/M號法律之所以在其第8條的第3款和第4款內規定保護區保留制度是出於公共安全方面的考慮,因為這些集會或示威有失序的風險,有可能會影響到上述設施及其占用人,導致他們無法行使自己的職能,而這些職能的行使對維持特區的正常運作是不可或缺的。
      四、用於接待政府貴賓的禮賓府受第2/93/M號法律第8條第3款和第4款所規定的制度保護,因為它承擔了一部分與政府總部相似的職能。因此,上述規定設置保護區的保留所基於的安全方面的理由對於禮賓府來講同樣適用。
      五、政府官員或第8條第3款所規定的其它機關的據位人的私邸不受該規定的保護。
      六、治安警察局局長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8條的規定對集會或示威設置限制或禁止進行相關活動屬於他的自由裁量權,但是必須要適當說明所基於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的理由。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准許相關人士於2013年7月13日17時至19時30分期間在西望洋花園的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
      - 無須繳納訴訟費。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7/2013 37/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