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08 2/2008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案件利益值
      – 對事實事宜所作決定的可審查性

      摘要

      在確定案件利益值時,以提起訴訟的時刻為准,不受原告隨後對請求的部份放棄所影響。

      在第三審上訴審判中,除訴訟法律相反規定外,終審法院原則上只審理法律問題。

      對被上訴法院確定的事實,終審法院確定性地適用法律制度,僅當被上訴法院違反了要求通過某類證據來證明事實的存在,或訂定某種證據證明力的法律明文規定時,才可以改變該法院對事實事宜的決定。

      以及當事實不充分或關於事實的決定存在矛盾時,可以撤銷被上訴的決定和命令被上訴法院重新審理案件。

      界定對疑問點的回答是否存在不足、含糊不清、矛盾或甚至不能被理解屬事實問題。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12/2008 53/2007 勞動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聲明書的性質
      – 包含承認債務不存在的收訖

      摘要

      第24/89/M號法令第33條規定的禁止轉讓工資債權是為了保護工作者相對於其僱主的弱勢,並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生效。但是,該關係被終止後,上述禁止就不再適用。

      收訖就是一個由債權人交給履行債務者的一個債務履行憑證。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由可能的債權人,以通過聲明表達的債務不存在的確信為基礎,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聲明的法律行為,當中表示債務不存在。

      如果債務本來存在的話,承認其不存在的效力就是使債務消滅。

      決定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08 41/2008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合同事宜方面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新法律
      - 舊法律
      -《民法典》第11條
      - 不動產買賣承諾合同
      - 留置權
      - 強制性規範
      - 公共秩序
      - 對較為弱勢方的保護

      摘要

      一、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事宜上,關於在舊法律有效期間設立,而在新法律開始生效時仍存在的法律關係方面,《民法典》第11條第2款第二部分規定:如法律直接對特定法律關係之內容作出規定,而不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則應視該法律所規範者,包括在其開始生效日已設立且仍存在之法律關係。

      如法律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應理解為繼續適用舊的法律。

      二、在合同事宜方面,原則上,法律考慮引致該法律關係之事實,因此對先前設立而仍存在的法律關係,在遵守合同意願自治原則之下,繼續適用舊法律。

      三、儘管有在上款所得出的結論,但對於持久性合同,只要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旨在保護合同關係中社會上較為弱勢的一方而由立法者作出創新性規定的所有標準所要求的,則適用新法律。

      四、同樣,關於涉及違反合同的、具有強制性或禁止性特點的新法律中的規範方面,原則上新法律適用於在其生效後出現的違反合同的事實。

      五、運用第三、四結論中的理論,如構成留置權的可歸責於另一方的合同之違反發生在新法律生效期間,則獲已交付物的不動產之承諾買方享有現行《民法典》第745條第1款f)項規定的留置權,即使不動產承諾買賣合同之簽署及不動產之交付發生於1966年《民法典》(舊法律)生效期間亦然。

      決定

      - 駁回各上訴。
      - 由上訴人負責訴訟費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12/2008 51/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及它對可上訴之效力的相關效力
      - 對依職權裁定賠償之決定提起的上訴
      - 物、財產或利益的喪失

      摘要

      1. 檢察院提起的上訴未被接納,因為中級法院二審作出的裁判為不可上訴的裁判,理由是法律規定不得針對在刑事上訴案中可科處不超逾8年徒刑的罪行所作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即使屬違法行為之競合的情況亦然,本案的情況正是如此,對各被告最嚴重犯罪可適用的最高抽象刑罰沒有超過此限度。
      2. 不可以採用已經不生效法律規定的刑罰,即使在實施事實之時它還是生效法律亦然,因為法律規定如果後來產生較有利法律,這個才是法院應該適用的法律。
      3. 即使使用那個法律的意圖是要加重對被告們判刑,但當需要對從時間上接續的刑罰進行選擇時,法律是不允許這樣的。
      4. 現在欲適用的法律,即舊法,對被告們明顯屬更加嚴厲的法律,且在案件中從未被使用或被提起異議。
      5. 如果重新審理相關犯罪、其有關前提及法律定性的案件不能上呈高一級的法院,那可以上呈依附於該犯罪的一項訴訟是沒有意義的。
      6. 依職權裁定給予一項賠償僅僅涉及對可處分的財產利益之保護,不可能在上訴及重新審理方面比對不可處分之利益及擬透過刑事訴訟達至的公共利益相關的利益具有更多的保障。
      7. 依附的民事部分不可能比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更多的上訴方面的保障。
      8. 與實施不法行為有關的物或利益的喪失,即使該等行為僅體現及是某犯罪行為的承諾,而且此措施也屬嚴厲,但應將其視為為了社會的最高利益及遏制犯罪行為、為了讓所有公民認識到犯罪不值,且令他們擁有創建透明純潔社會的意識。
      9. 這些最高利益將可以支持終審法院的干預。
      10. 如果為了撤銷宣告某些為實施犯罪所承諾的款項喪失的理由不被各級法院查明的事實所支持,同時它們又明顯不能支持不喪失且不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另一種解釋,就應該駁回這部分上訴。

      決定

      根據以上闡述之理由,合議庭裁定:
      - 因刑事有罪裁判的不可上訴性和與賠償相關的裁判的不可上訴性,不受理檢察院提起的上訴;
      - 因對刑事有罪裁判的不可上訴性,不受理乙、丙和丁提起的上訴;
      - 因明顯的理由不成立,拒絕庚就所指款項的喪失提起的上訴。

      因合理豁免,檢察院無須支付訴訟費用。

      上訴人乙、丙及丁因上訴不被接納支付5個計算單位的司法稅;上訴人庚因上訴部分不被接納及另一部分被駁回支付8個計算單位,後者還應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支付4個計算單位的罰款。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趙約翰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6/11/2008 46/2008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評審證據上的明顯錯誤

      摘要

      - 當從某一事實中得出一個不能接受的結論、違反關於限制性證據或表列證據之價值的相關規則、或在評審證據中違反了經驗法則或程序規則時,就存在審理證據上的明顯錯誤。必須是一項誇張的錯誤,其形式是如此地明顯以致於一般留意的人不可能不知道。

      決定

      - 因理由明顯不成立而拒絕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拒絕其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