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向終審法院提起刑事上訴
- 民事賠償
-“雙一致”原則
- 補充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
- 純過失
- 賠償的限制
- 衡平
- 喪失生命權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規定,在刑事訴訟中,接納對中級法院裁判中民事賠償部分的上訴取決於決定對上訴人不利部分之價值超過被上訴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一半,而不能對刑事部分的決定提起上訴是不重要的。
二、在刑事訴訟中,對中級法院裁判中涉及民事賠償部分,不適用規定於《民事訴訟法典》第638條第2款的“雙一致”制度。
三、行人可以不妨礙車輛通行之方式在行車道上通行,尤其當道路沒有行人道、為行人而設之路徑或通道,或車道也沒有路緣時。
四、當責任是基於純過失時,根據《民法典》第487條的規定,只要行為人之過錯程度低、該行為人的經濟狀況拮據及比受害人差以及責任險僅支付賠償總額的一小部分,可以按衡平原則以低於所造成損害之金額訂定出損害賠償。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以財產性和非財產性損害名義訂定的賠償金額如下:
-因死者丁喪失生命權而給予其妻戊及子女己及庚900,000(玖拾萬)澳門元。
-因死者丁本身的非財產性損害而給予其妻子丁及子女己及庚50,000(伍萬)澳門元;
-死者之妻戊的非財產性損害300,000(三拾萬)澳門元;
-死者之女己的非財產性損害200,000(二拾萬)澳門元;
-死者之子庚的非財產性損害200,000(二拾萬)澳門元;
-死者之妻戊的扶養費630,000(陸拾三萬)澳門元;
-死者之女己的扶養費405,000(肆拾萬零伍仟)澳門元;
-死者之子庚的扶養費450,000(肆拾伍萬)澳門元;
-喪葬費63,360澳門元;
-受害人辛的非財產性損害150,000(壹拾伍萬)澳門元;
-受害人辛的財產性損害35,130.60(三萬伍仟壹佰三拾元陸角)澳門元;
-受害人壬的非財產性損害300,000(三拾萬)澳門元。
-受害人壬的財產性損害62,660.70(陸萬二仟陸佰陸拾元柒角)澳門元。
上述總計為3,746,151.30(三佰柒拾肆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三角)澳門元,其中1,000,000(壹佰萬)澳門元由保險公司負責,其他則由上訴人丙負責。
無論在中級法院還是在終審法院,訴訟費用根據敗訴比例由上訴人和眾被上訴人承擔。
– 販毒罪
– 多種毒品的少量
為確定被告人持有多種毒品的行為是否可被定性為較輕的第5/91/M號法令第9條規定的販賣少量毒品罪,須以被告持有的其中一種毒品作為比較標準,根據其他毒品相應少量的比例,把這些毒品的數量轉換為作比較標準毒品的數量,最後比較得出的結果是否超過作比較標準毒品的少量。
因此,為了上述目的,原則上必須確定被告人持有的所有毒品的具體數量。
駁回上訴。
– 加重盜竊罪
– 把建築工地定性為封閉空間
規定在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的“其他封閉空間”應在該項和同一法典第196條d和e項規定的破毀和爬越的法定定義範圍內理解,也就是說與居所、商業或工業場所、或附屬於這幾類“房屋”中的一類的封閉空間相類似。
與一個房屋的外形和規模相似的、當中可進行人類活動、具有安全工具或設施與外界作明顯分隔以便控制進出的空間就是封閉空間。原則上是一個固定的空間,但移動居所屬例外情況。
如果建築工地有設施把它和外界分隔以便控制其出入,符合刑法典第198條第2款e項中“封閉空間”的規定。
上訴敗訴。
- 聲明書的有效性
- 包含承認債務不存在的收訖
第24/89/M號法令第6條規定在勞動關係生效期間遵守的工作條件,因此不適用於在該關係終止後對勞動債權的處分。
收訖就是一個由債權人交給履行債務者的一個債務履行憑證。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由可能的債權人,以通過聲明表達的債務不存在的確信為基礎,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聲明的法律行為,當中表示債務不存在。
如果債務本來存在的話,承認其不存在的效力就是使債務消滅。
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從而維持初級法院駁回針對被告請求的判決。
- 聲明書的有效性
- 包含承認債務不存在的收訖
第24/89/M號法令第6條規定在勞動關係生效期間遵守的工作條件,因此不適用於在該關係終止後對勞動債權的處分。
收訖就是一個由債權人交給履行債務者的一個債務履行憑證。
債務不存在的承認是一項由可能的債權人,以通過聲明表達的債務不存在的確信為基礎,向另一方作出具約束力的聲明的法律行為,當中表示債務不存在。
如果債務本來存在的話,承認其不存在的效力就是使債務消滅。
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從而維持初級法院駁回針對被告請求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