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澄清
- 刑事訴訟程序中確定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合議庭裁判的對立
- 對立的決定
- 判決理由
- 附論
一、為了可以認為就同一法律問題存在合議庭裁判的對立,必須存在兩個不同的決定。如果某一則合議庭裁判就某個法律問題的提法沒有在決定中顯示,絕對不可能有合議庭裁判的對立、且因此導致終審法院作出統一司法見解的決定。
二、司法裁決的規範性部份僅僅是判決理由,或者是作出決定的理由,即法官爲了得出結論認為必須要的法律規則。所有附論(不是作出判決的根本性法律規則,即那些不是為了作出裁判絕對需要提到的法律規則)不起約束作用。
- 駁回申請。
- 無訴訟費用。
- 刑事程序中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 裁判之對立
一、刑事程序中,在同一法律範圍內,如中級法院就同一法律問題,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宣示兩個合議庭裁判,則檢察院、嫌犯、輔助人或民事當事人得對最後宣示的合議庭裁判提起上訴,以統一司法見解。
二、為可以認定就同一法律問題,合議庭裁判中出現互相對立的情況,必須是:
-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 由兩個裁判所決定的問題應是相同的,而不僅僅是相類似,有關裁判所立足之基本事實,就是說對法律問題的解決結果來
講是核心和必需的事實應該是相同的。
-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基本的問題,也就是說,就具體案件的裁判而言,有關之法律問題應是決定性的。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批準迴避請求。
- 特別減輕刑罰
- 年齡低於18歲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一、行為人的罪過或預防犯罪的要求明顯減輕,構成刑罰之特別減輕的實質前提要件,因此,在做出事實時未滿18歲,僅其本身而言,不能構成上述特別減輕的依據。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以虛偽對法律行為提出無效的正當性
有權以虛偽提出法律行為無效的利害關係人就是在法律或實際穩固性方面,任何受有關法律行為要達到的效力影響的法律關係的主體。
當公司章程賦予公司在轉讓股份時的優先權,對阻止其行使該權利應由公司而不是其股東對有關法律行為提出質疑。
上訴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