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635/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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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35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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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249/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
      -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認定
      - 法律事宜
      - 犯罪故意
      - 故意中的願望部分的認定
      - 過失的認定
      - 謹慎義務
      - 勞損傷勢的評價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的瑕疵是指,對於原審法庭所認定的既證事實及未被其認定的事實,任何一個能閱讀原審判決書內容的人士在閱請後,按照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法則,均會認為原審法庭對案中爭議事實的審判結果屬明顯不合理,或法院從某一被視為認定的事實中得出一個邏輯上不可被接受的結論,又或者法院在審查證據時違反了必讀遵守的有關證據價值的規則或一般的經驗法則,而這種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錯誤。
      2. 上訴人的上訴所質疑的實際上應該屬於過失的行為而被歸責為故意行為以及將卷宗第55頁及第106頁報告中受害人的傷勢與上訴人的損害行為不存在合適的因果關係,那麼,所需要審理的事宜應該是不同意原審法院對嫌犯的行為的犯罪定性,當是屬《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1款所規定的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的瑕疵。
      3. 確定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明顯是一個法律適用的問題,不屬於客觀事實的事宜,即使法院沒有認定這方面的結論性事實,也可以通過對其他的客觀事實進行解釋並作出判斷,從而確定是否存在犯罪的故意,除非上訴理由確實是對可以得出存在故意的客觀事實本身提出質疑。
      4. 《刑法典》第13條這裡所為的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或然故意三種故意的形態。
      5. 作為犯罪的主觀要素的故意,其內容由認知(vertente cognitiva)以及願望(vertente volitiva) 兩部分組成。前者是對其行為本身所產生的結果的認知程度,無論哪個故意的形態,都必須是明知會產生該結果,後者則是對產生這個結果所抱有的心理和態度,要麼是希望結果的發生,要麼是接受結果的發生,要麼放任該結果的發生。
      6. 根據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所抱有的態度而區分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以及或然故意三種形態。而對這三種的態度的分析,需要審判者通過對已證的客觀事實進行推論而得出是否存在三個形態中的任何一種。
      7. 作為一名賭客,贏了一局賭局而興奮,將紙牌(不清楚上訴人所玩的為何牌局)大力拍向賭檯檯面,看不出其對行為所產生的結果的認知程度會是“明知”,極其量也僅僅是一種可能。另一方面,一般贏錢的賭客在贏錢的一刻的心理狀態不可能對賭擡的荷官產生敵意而會接受對其所產生的任何傷害,更不可能希望產生對方的傷害結果。
      8. 過失建基於應注意並能注意但沒有遵守該注意的義務,它往往體現為違反可適當避免產生某一符合罪狀的犯罪事實的客觀小心謹慎義務。
      9. 在罪過層面,應證明行為人按照其個人之能力有條件滿足客觀所要求的注意條件。這裡要根據客觀的標準,體現為合理的準則,藉此希望符合相關條件的行為人,負有遵守有關客觀的小心謹慎義務。
      10. 在上訴人所進行賭博的賭檯被認為對受害人存在危險的物品是一、二紙牌,無論人們如何的想象力豐富,不可能認為此一、二張紙牌存在傷害他人的危險,那麼,在一般情況下,在賭檯上,賭客不可能具有謹慎使用紙牌的謹慎義務,極其量也僅僅具有慎行的社交禮儀義務。
      11. 一個是一般的挫傷,沒有明顯的外傷的略感疼痛,一個的勞損傷,對於一般人來說,不可能不知道需要日積月累的傷害才能造成勞損傷,那麼,很顯然,原審法院認定受害人的老損傷由行為人用偶然一次的紙牌所傷,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710/2023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其他訴訟程序
    • 主題

      中止職務的強制措施、收取薪俸的權利

      摘要

      - 法律解釋不應僅限於法律之字面含義,尚應尤其考慮有關法制之整體性、制定法律時之情況及適用法律時之特定狀況,從有關文本得出立法思想(《民法典》第8條)。
      - 引用法律解釋學要素中的目的學要素,可得出容大納小的推理解釋結果(A maiori ad minus),即《刑事訴訟法典》第185條所規定中止職務的強制措施已包含在“羈押”這一合理缺勤之中,理由在於法律既然接納因被“羈押”(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而不能上班作為合理缺勤,那理應同樣接納同為刑事強制措施且嚴重程度較輕的“中止職務的強制措施”作為合理缺勤。
      - 倘已包含在因“羈押”合理缺勤中,那《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34條和第157條第2款之規定同樣適用於《刑事訴訟法典》第185條所規定中止職務的強制措施的情況。
      - 即使假設不認同上述觀點,那《刑事訴訟法典》第185條所規定中止職務的強制措施在沒有明確被列為合理缺勤的原因下,只能依照《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90條第1款a)項之規定,視相關缺勤為不合理缺勤。
      - 不論那種情況,司法上訴人在缺勤期間均沒有權利收取相關薪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76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在說明理由方面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原審法院在說明理由部分已說明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並清楚、客觀及合理地說明了不採納上訴人的陳述的理由。其後,分析原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未經法院認定的事實以及相關的判決及理由說明,原審法院在説明理由方面並未出現不可補救之矛盾。

      2.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及另一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尤其是被害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