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75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
      - 法律事宜
      - 收留罪中的“明知”
      - 客觀要素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法院在調查事實時出現遺漏,所認定的事實不完整或不充份,以至依據這些事實不可能作出有關裁判中的法律決定。 它是指法院所認定的事實存在遺漏,或者沒有調查所有應該調查的事實,而令法院沒有辦法作出合適的決定。這裡所說的事實不足,不是指證據的不足。
      2. 如果原審法院在審判聽證中已充分地對全部事實事宜進行調查,且未發現存在任何遺漏,那麼,就無從確認《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所指“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裁判”的瑕疵的存在。
      3. 如果所認定的已證事實缺乏犯罪的部分構成要件,就不構成犯罪,這屬於法律適用的事宜而並非事實的瑕疵。
      4. 上訴人所認為的“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該人很可能處於逾期留澳狀況,因此,原審法院僅憑前述事實就認定其明知該人逾期留澳,繼而認定其作出了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是屬於事實事宜(審查證據的錯誤)還是法律適用(確認犯罪構成要件)的問題,取決於我們對罪名條文所規定的行為人“明知該人處於逾期留澳狀況而予以收留”是客觀要素還是主觀要素。
      5. 當罪名本條條文規定了行為人“明知”一種情況而作出某種行為的要件,應該屬於“客觀要件”,這屬於行為人對事實的認知前提,而確定其行為的不法性。
      6. 既然“明知”的事實屬於客觀要素,就必須在已證事實中予以明確認定,否則行為人就不構成犯罪。
      7. 雖然原審法院認定了屬於主觀要素的結論性事實“10. 嫌犯明知A是菲律賓居民及很可能處於逾期留澳狀況,但仍繼續向A提供單位床位及收取她的租金,放任其收留逾期逗留人士的結果的發生”,但是,是否應該視為陳述取決於以其他的客觀事實是否可以得出相同的結論。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778/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摘要

      根據《刑法典》第44條規定,科處之徒刑不超逾六個月者,應該以罰金或其他非剝奪自由的刑罰替代,但為預防將來犯罪而有必要執行徒刑者,不在此限。而該法條規定的為著預防犯罪之要求,需要同時兼顧到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
      本案,嫌犯醉酒駕駛,其血液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2.02克,酒精的濃度遠超出法定的標準。該類犯罪時有發生,帶來極大的交通安全危險,可對道路使用者的生命、身體健康完整性和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後果,不論是特別預防還是一般預防的要求均高。雖然嫌犯為初犯且承認醉駕,但是,考慮到其醉駕行為的嚴重程度,為着預防犯罪的需要,不但是一般預防,尤其在特別預防方面,均有必要執行非剝奪自由的刑罰,不應以罰金代替判處嫌犯之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33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刑罰的選擇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與其他罪行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違令罪雖然不屬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這種犯罪在本澳普遍,而且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由此而產生了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迫切要求。
      考慮到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同時也考慮立法者以刑罰處罰違令行為所要保護的法益及由此而產生的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的要求,需要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
      3. 本案中對上訴人所科處的徒刑暫緩執行不能使行為人吸收教訓,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亦未能適當及充分地實現處罰之目的。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31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的瑕疵

      摘要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設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予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這種矛盾存於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所發生的矛盾,並表現為不可補正或不可克服,換言之,不能通過訴諸被上訴裁判總體和一般經驗法則去解決的不相容情況。
      2. 上訴人所質疑的是原審法院基於認定事實的證據,也就是在審理證據方面存在明顯的錯誤,而上訴人所主張的原審法院也陷入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則沒有獨立予以論述,我們也無從對此瑕疵予以審理。
      3.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審查證據中的明顯錯誤是指已認定的事實互不相容,也就是說,已認定的或未認定的事實與實際上已被證實的事實不符,或者從一個被認定的事實中得出在邏輯上不可接受的結論。錯誤還指違反限定證據的價值的規則,或職業準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4. 法官形成心證的過程是其經驗法則及綜合分析對證據所作的邏輯分析過程,由於其被要求採用客觀的標準但仍然具有強烈的主觀性,因此,只要無明顯錯誤而違反經驗法則及邏輯標準,法官對認定或不認定事實的結論是不容推翻的。
      5. 對於上訴法院來說,要審理如題述的事實瑕疵的問題,唯有通過法院的這些分析以及對證據的衡量的具體說明發現其存在明顯到一般心智的人就可以發現的錯誤的時候才能確定這項事實認定方面的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6/03/2025 184/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犯罪工具 扣押物 宣告沒收

      摘要

      本案,於2019年10月2日至10月8日期間,上訴人不滿被害人提出分手,其透過手機微信向被害人發送一張兩人的裸照以及文字訊息,威脅被害人倘不解封微信朋友圈權限,其會將該裸照發到大家的共同朋友群內;於2023年8月12日,上訴人在橫琴口岸邊境站被截獲,其隨身的一部手機被扣押,在手機內發現其與被害人的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但沒有任何涉及他人的裸照;而該手機於2022年9月21日才正式開始銷售。
      作為一般規則,物件之喪失制度由《刑法典》第101條、102條及103 條所規範,其中實質性的兩個要件為:a)符合罪狀的不法事實;b)所預防之危險性。
      「犯罪工具」是指用以促進犯罪的幫助物,對於構成要件實現有某種關聯性或貢獻度即可。
      犯罪工具的概念,隨著新科技和新事物的層出不窮,所涵攝的物件更為廣泛,認定犯罪工具遵循的原則,尤其是「專門性」、「直接性」原則不斷受到審視,但是,目前,這些原則仍然是司法實踐所嚴格遵循的原則。
      本案,上訴人手機內微信應用程式中清晰且較完整地載有上訴人脅迫被害人的微信聊天內容,但是,該手機非上訴人於本案實施脅迫犯罪時所使用的物件,從“廣義上”來講,可以認定屬於犯罪工具,然而,《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所規定的是“狹義上”的犯罪工具。
      就危險性方面,我們同意駐本審級的檢察院代表的觀點,《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要求“基於其性質或案件之情節,係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者”,其“危險性”是指有關物品所構成的危險性,而非行為人本人再度實施犯罪的危險。
      根據涉案手機的性質、手機內無任何他人的裸照之狀況以及案件的具體情節,未能具體顯示該扣押物對人身安全、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構成危險,或極可能有用於再作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之危險。
      由此,本案涉案的手提電話不符合《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的規定,不應宣告沒收。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