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835/2023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上訴人提交的疾病證明屬於書證,在沒有任何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的情況下,應該確定其內容的真實性(《民法典》第370條第1款)。
      雖然法醫評定上訴人需兩個月康復,但不排除上訴人主診醫生的不同判定,另一方面,從相關的書證中的確可以顯示上訴人在交通意外(2022年7月14日)的兩個月後仍然需要醫療診治,未達到醫學上的治療。
      因此,原審法院根據臨床法醫學鑑定書中的推斷而認定康復期為兩個月,相關認定違反了證據效力以及經驗法則,患有明顯的錯誤。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75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詐騙罪
      - 特別減輕
      - 緩刑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宣讀及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根據原審已證事實,尤其證實為取得不正當利益,上訴人明知自己不具備介紹及安排被害人辦理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能力,卻訛稱有該等能力,令被害人信以為真,交出巨額款項作為“辦證費”,目的為將該等款項不正當據為已有。上訴人之行為,令被害人損失人民幣30,000元(折合約澳門幣37,066元)。
      基於上述分析,上訴人之行為已經符合了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3款配合第211條第1款及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詐騙罪』的主觀及客觀構成要件。

      3. 上訴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總額為人民幣3萬元,而其彌補金額為5仟元,為涉案款項約六分之一,即是受害人的損失大部份未能得彌補,因此,相對應上訴人犯罪行為的惡害,上訴人的行為尚未能顯示可減輕其罪過。

      4. 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巨額詐騙罪雖然不屬極其嚴重罪行,但有關行為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財產。另外,上訴人的行為亦影響本澳社會安全及有關行業的正常運作,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因此,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尤其是上訴人過往的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727/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股權結構變更

      摘要

      - 在沒有任何實質證據證明司法上訴人們有作出規避法律的事宜之情況下,被訴實體不予許可其轉換公司股東的申請存有錯誤,應予以撤銷。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508/2023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10/2024 705/2024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吊銷駕照
      - 可接納的理由
      - 職業司機

      摘要

      1. 本案判處的禁止駕駛是累犯不遵守停車義務的輕微違反(《道路交通法》第99條第2款)所規定的一個附加刑性質處罰;而吊銷駕駛執照是累犯可科處禁止駕駛違法行為(《道路交通法》第108條第1款)所規定的一個附加刑性質處罰。
      2. 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附加刑的適用前提是與違反的次數及嚴重性相掛勾,而且,此等附加刑的執行是一個「常態」決定,僅當出現“可接納的理由”時,方考慮「例外」地給予暫緩執行的安排。
      3. “可接納的理由”是讓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並透過經驗法則和客觀標準來把“可接納的理由”此一不確定概念來加以具體化。因此,並不存在一個定律,例如當行為人為職業司機時,就理所當然地給予附加刑的暫緩執行。
      4. 本案中,其中一個極為強烈要執行附加刑及不給予暫緩執行的理由,必然是因為上訴人A的多次交通違例記錄。案中資料顯示,上訴人A自2021年至今,有多達10項交通違例記錄,當中包括多次不遵守停車義務及超速等輕微違反。
      5. 根據上訴人的職業及工作性質,以至本澳實際環境,我們實未能看到對上訴人即時實施禁止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附加刑會帶來如何“不能承受”的後果;而且,相對於職業駕駛者的個人生計,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眾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更為重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