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25 591/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債務糾紛;舉證責任;履行之抵充。

      摘要

      1. 本案中,若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沒有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430條規定,又或在審判聽證階段未有按照第553條第2款f項規定將原告方的創設性事實以及被告方的抗辯事實加入到調查基礎當中,有關後果並非判決無效,而是上訴法院得在同一法典第629條第4款規定所規定的前提下,決定擴大事實事宜的審判範圍。
      2. 《民法典》第335條規定了舉證責任制度,有關制度的價值在於協助法官履行審判義務及職責。具體而言,在訴訟過程中,一旦雙方當事人均未能進行有效的舉證,以致客觀的事實真相在訴訟當中未有得到客觀還原時,法官將依據舉證責任的分配,將未能舉證的不利後果歸於負有該責任的一方,並據此作出判決。
      3. 當某一出借人針對借款人提起訴訟,主張後者借取了若干款項而未有歸還時,作為原告的出借人根據《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負有證明創設權利之事實,即設定消費借貸合同的合意以及借用物的交付。若作為被告的借款人在答辯中主張已還款,則按照《民法典》第335條第
      2款規定,其負有證明相關消滅性事實的舉證責任。
      4. 若借款人確有一些款項是基於償還欠債的目的而已交付予原告,但原告卻指出有關款項不是用於支付訴訟中所討論的具體債務,而是涉及兩人之間的其他法律關係時,證明原告及被告之間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屬於創設權利的事實,應由原告陳述及舉證(《民法典》第335條第1款)。申言之,當被告在答辯中陳述有部份款項是基於償還欠債的目的而已交付予原告,那麼,倘原告認為有關款項是用以償還其他債務時,原告須在反駁當中,陳述該等債務的創設性事實。
      5. 上述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執行程序當中同樣適用。簡言之,當被執行人/異議人透過異議程序,主張其已償還執行名義所涉及的款項時,若請求執行人/被異議人不同意,那麼,其需要在異議程序的答辯當中,陳述並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尚存有其他債務的創設性事實。
      6. 只有當被異議人證明異議人欠下其多於一筆債務時,案件才須根據《民法典》第772及773條的規定,作出判斷異議人的清償行為是否不能視作清償主案執行程序所討論債務此一結論。相反,若執行程序及異議程序所獲證明事實只顯示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主案執行程序所討論的一筆債務,異議人基於償還欠債的目的而已交付予其被異議人的款項,將被視作清償該筆欠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25 921/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25 839/2025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25 419/2025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撤銷性司法裁判的既判案;預先聽證。

      摘要

      1. 在前次已被撤銷的行政行為中,司法上訴人被指違反第32/93/M號法令《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122條第2款b)項結合第2條第1款、第17條第1款b)項、第19條第1款,以及第15/83/M號法令第2條、第6條及第13條之規定。被訴實體在作出上述決定時,以司法上訴人從違法行為中取得若干具體金額之經濟利益作為衡量因素。最終,上述行政行為被撤銷,理由在於合同所載的利率等資料所計算出的具體金額,不能視作司法上訴人從事不法活動所獲得之利益。
      2. 在重新作出且現受爭議的行政行為中,行政當局不再視上方提及的具體金額為司法上訴人已獲得的利潤,而僅改為視司法上訴人具有獲得該具體金額作為利潤的意圖,並沒有違反撤銷性司法裁判的既判案效力。
      3. 就行政當局在重新作出決定前,未有進行聽證的問題,須分析的是,行政當局在作出現受質疑的行政行為時,有否進行額外的調查措施,或其有否援引了在程序當中司法上訴人從未有機會知悉或表明意見的法律見解。比對兩個行政行為內容,現被上訴的行政行為並沒有新的事實或法律內容,因此,行政當局在執行撤銷性司法裁判,並重新作出另一行政行為前沒有再次對司法上訴人進行聽證,不導致有關行為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盛銳敏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25 929/2025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

      摘要

      假釋的條件必須包含了以下的所有基本內容:
      1. 被判處六個月以上的徒刑;
      2. 實際服刑至少超過六個月及占總刑期的三分之二;
      3. 被判刑人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
      4. 釋放被判刑人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5. 被判刑人同意釋放。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簡靜霞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