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靜霞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簡靜霞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譚曉華法官
遺漏審理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前半部明確規定,法官未有就其應審理之問題表明立場,或審理其不可審理之問題”屬於判決無效之原因之一。但是,僅有當法院沒有就司法上訴人提出的問題表明立場時,才存在“遺漏審理”的裁判無效瑕疵。
然而,當判決對某一應予審理的問題沒有進行審理,但對這一審理之遺漏作出了解釋時,並不因審理之遺漏而存在判決之無效,反而屬於審判之錯誤 。
- 毀損罪
- 法律事宜
- 犯罪的客觀要素
- 結論性事實
1. 檢察院所提出的上訴僅質疑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的行為沒有造成有關公告紙張的損毀,行為人也沒有犯罪的主觀意圖,實際上 提出一個純粹的法律事宜。
2. 對於毀損罪,是否毀損屬於結論性事實,法院需要通過其他事實進行推論然後予以認定。主觀意圖也是一樣。
3. 毀損罪保護的並不單只直接或典型的財產,也保護物件所有人的權利,即包括所有權人想如何使用物或享用物等。因此,除物件物理上的破壞外,財物目的的改變、原有外觀的改變以及變形等,亦屬於毀損。
4. 在毀損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上,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作出使他人之物全部或部分毀滅,又或使之損壞、變形或失去效用的行為。
5. 原審法院所認定的,有關紙張並沒有損毀——紙張的破爛,令紙張所載的內容缺失——,雖然紙張的內容遭到熒光筆的塗鴉,仍然可以見到其內容,也就是說,行為人的塗鴉行為並沒有令物件失去其本來的全部或者部分效用,只是有點不雅而已,從客觀要素來看,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觸犯毀損的罪名。
假釋
上訴人為非澳門居民,其觸犯的「非法再入境境罪」及「文件的索取或接受罪」之犯罪行為,目前仍然屢禁不止;該等犯罪行為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前者尤其侵犯了本特區的邊境管控安全和秩序,後者尤其擾亂作為本澳經濟支柱的博彩娛樂業及旅遊業的良好運作和秩序,須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
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服刑不足兩年間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其人格演變雖然正向,但仍不足以大幅度修復其行為對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法律制度的尊嚴、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
上訴人尚不符合假釋的實質要件。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上訴人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殺人罪 主觀要素
量刑
1. 犯罪主觀構成要素問題,屬於法律適用問題,行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由客觀事實所反映出來。
2. 根據案件的整體事實,尤其是在第一嫌犯和第二嫌犯襲擊上訴人過程中第三嫌犯作出的行為,並考慮三名嫌犯及三名涉案被害人之間的錯綜且糾纏之關係,依照經驗,並不足以毫無疑問地顯示第三嫌犯加入襲擊第一輔助人的行為,與第一、第二嫌犯持刀殺人的行為不具有事前、事中的共謀,也不具臨時的合意和必然的因果關係,第三嫌犯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共同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